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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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隐私权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延伸到了网络领域,从而使得它在网络活动中需要受到的保护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网络活动采取实名制度对网络隐私产生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网络环境的隐蔽性、虚拟性使得无法仅仅依靠实名制来对网络上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所以,想要网络隐私权得到全面直接的保护还是需要借助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从对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角度进行探讨,对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
  借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上的各类信息都十分容易获取,成为了人们的共享资源,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因此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同时基于互联网的特性,我们的个人信息以及私有领域也更容易受到侵犯,成为互联网资源分享下的被侵权对象。这样的情况不但使得人们的网络生活受到侵犯,同时也会对人们现实中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目前网络上大多数都已实行实名制度,但出现的隐私泄露的情况并不能归因于实名制度。虽然《侵权责任法》中明文规定了隐私权制度,但由于网络因素加入而存在的隐蔽性使得无法单纯依靠传统的隐私权的制度来阻止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因此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进行全面保护。本文就网络环境下涉及到的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实名制度与隐私权
  网络实名制指的是在公共区域上网或者在相关论坛发布信息的网民在进行相关的网络活动时首先需要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并进行身份确认,然后才能被允许进行相关的网络活动,又称之为“网络身份制度”。
  隐私权是一种民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该权利规定自然人可以享受个人生活的平静,且个人隐私受到合法的保护,而且有权决定自己隐私的公开人群和范围以及他人介入本人私人生活的程度高低。其他人在不被允许的情况下不许对权利主体进行非法侵扰。一般在形式上将隐私划分为三种:无形隐私、有形隐私以及动态隐私,其涉及的相关内容也据此划分为三个方面。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人们对隐私的保护更加地重视,逐渐提高了相应的隐私保护要求。
  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环境当中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如上文中提到,我国网络隐私所处的环境具有特殊性,仅靠目前的传统隐私权的体制进行保护程度不足。虽然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开始着重于隐私权保护,能够接轨国际借鉴国外经验,相较于之前已经提升了一大步。但仅仅通过人们的自发保护难以在像我国这种立法起到先导作用的成文法系国家做到完整的保护,还是需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才能做到对网络环境当中隐私权的直接且完整的保护。
  (一)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进行完善
  作为针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一部法律,个人信息法的出台能够使得保护公民的隐私具有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这也是现如今网络隐私频频受到非法侵权的现象下所急需的。每部法律的制定之初要特别重视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关系到人们最基本权利的一部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言,其基本原则首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其次要接轨国际立法,再次要平衡网络隐私的利用和保护二者关系。具体可以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原则:①收集限制原则,也就是要求收集的方法合法,经过隐私主体的同意;②目的明确原则,需要将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用途如实准确地告知当事人;③本人参与原则,隐私主体有权利持续了解本人信息的各种情况,有权删除修改错误信息;④安全保护原则,获得信息的人应当保护好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能泄露;⑤平衡原则,正确平衡好隐私的保护和公开之间的界限。
  (二)对民法中有关相应制度进行完善
  我国民法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制度构建并不全面,而民法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因此要更好地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就迫切需要通过民法中相关制度的完善来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首先,最重要的是不要将网络环境当中的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以及名誉权混淆,将网络隐私权另定为一项基础的民事权利;其次,需要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权各要素等加以明确。网絡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独自立法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若仅仅将网络隐私权依赖于部门立法,无法全面地解决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加快民法总则在完善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制度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三)对侵权责任法中相应制度进行完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在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应付的责任,但存在规定简陋、主体含义不清晰等缺点。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定单独的一部法律来对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网络隐私权加以补充,采取这样的解决办法有两个原因:一是虽然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拓展,但是专门制定一部研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能够深入研究网络社会中隐私权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现象,属于现实需求所致;二是国外很多国家都是通过分开立法来给予网络隐私权全面的保护,并取得了成功,这是从借鉴国外立法的角度出发。因此,要有所成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就需要单独立法来细化侵权责任法当中的规定。
  三、结语
  网络隐私权是目前人们耳熟能详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拓展于民法中传统的隐私权。但是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虚拟性等致使网络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果难以估量且无法及时有效进行维权。目前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方面,我国给予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都不充分,因此文章从不同的法律方面着手思考,给出自己的提议,希望能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发展提供一份力量,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郭燕.我国网络实名制时代的隐私权及其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4):55-56+40
  [2]李桂兰.论我国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4):71-72.
  [3]赫珂珂,郭洁,毛文斌,张红梅.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19(06):19-22.
  作者简介:
  王安琪(1993~ ),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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