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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丢钱、捡钱”方法设置骗局牟取财物的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且骗局步步升级,新的变化层出不穷,更具迷惑性、欺骗性。同时,犯罪分子选择财物的目标也进一步扩大,从以往一般的现金、首饰、手机等贵重物品扩展至银行卡等,致使案件定性更为复杂。实务上对于此类案件究竟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常有分歧。本文拟围绕两个案例,就定性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