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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入世谈判中,WTO成员对中国入世后其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表示担扰,因此提出针对中国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规定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16段,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各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入世以后,各国如美、日、欧盟等相继开始完善了针对我国的特保立法,有关国家已经对我国的一些产品按照特保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此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应对之策.本文分析了特殊保障措施存在的法理本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