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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是以减轻或免除罪犯刑罚为主要内容,兼及蠲租、封赏等方面的一种社会制度.它产生于夏、商,周三代之时,《尚书·尧典》有'眚灾肆赦',即因为过失或不幸而犯罪可以得到赦免.《尚书·吕刑》又说'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指的是断狱定案有疑难时,根据罪疑惟轻的原则,从而赦免.由此可以看出,赦免制度产生初期,针对的是一人一事特殊情况.三代而降,赦免制度随着历史的演进,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例如名目渐多,有遍及天下的大赦,有只限一州一路的曲赦.有宽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