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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行为是商法中的重要行为之一,关于其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说、私法说与混合说.公法说与私法说一定程度上存在偏颇,混合说需要进一步明晰.根据公私法的划分标准,结合商事登记的功能、内容与程序,商事登记应当在兼具公法性与私法性的基础上,偏向于私法特征.这有利于明确商事登记的价值取向与责任主体,促进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