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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不公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包括行政相对人"提供给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和"未公开的实验数据".据此,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即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义务.新《商检法》有关规定的修订,正是实施这一义务的立法措施.但其中有关商检工作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和性质的论述,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