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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规定的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