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银行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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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现代化改革加速,以及中国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等,社会上呼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声音日益高涨。央行在2006年底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中,再次指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将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在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重要议题。
  
  存款保险制浮出水面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建立应对银行破产问题的债务清偿制度。其流程是:由商业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即银行)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相应的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
  长期以来,中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买单”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严重扭曲。中国尽管没有经历金融风险的集中和大规模暴发,但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乃至存款挤兑事件仍时有发生,例如前些年的“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事件,就直接威胁着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当某个或某些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国家往往会动员各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危机向其他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系统扩散,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并冲击实体经济,这样的保护系统可以形象地称之为“金融安全网”。除了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援助之外,金融安全网的基本构成一般包括负责审慎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有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中央银行以及负责存款保险责任的存款保险机构这三大支柱。
  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有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已有10余年时间,但由于出台的时机及条件不够成熟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以至今未能建立起来。随着中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银行业正逐步全面开放,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失败、出现清偿性风险并引发经营危机的市场退出现象将不可避免。显然,存款保险政策的推出能够大大减少因银行倒闭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整个金融秩序将因此而获得稳定的保障,而存款人的利益亦可以得到维护。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已经接近尾声,外汇储备升破了10000亿美元,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正在进行,并且对美元连创新高,对港元也冲破了1:1水平。虽然说,金融改革还是"半拉子工程",但是表面看上去已是一片荣景,连股市也在飙高助兴。这一切最终说明新一轮金融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望在近期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把握最佳时机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既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和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业体系的信心,也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美国早在1933年发生银行业危机之后,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不少国家纷纷引入这一制度。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出现较严重的银行危机或金融危机以后,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2006年6月,全球共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此外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研究、计划或准备实施之中。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良好,银行业平稳运行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较低、风险较小,还可以防患于未然。德国就是在经济景气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前它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没有发生过银行业危机的发达国家之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魏加宁,是国内较早倡议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学者之一,近年来他和有关单位共同组建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他认为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中国国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把握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隐性存款保险转变为显性存款保险;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二是以强制性存款保险为主。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不管其经营状况如何;三是制定赔付标准,实行限额保险;四是存款保险机构从“单一付款型”向“多功能型”方向发展。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在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限额赔付等特点,并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费率。而存款保险机构则应具有多功能、独立性等特点。
  就国内目前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良好,银行业监管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中行、建行、工行相继完成改制上市;另一方面,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性集中处置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因此,目前可视为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
  
  超越“付款箱”功能
  
  目前,金融调控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宏观调控已经从先前过多依靠行政手段,越来越转向使用经济手段。而合理运用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对市场资源的配置,已成为宏观调控中使用十分有效的经济手段。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所认同。而中国如何把握最佳时机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金融网构成体系中虽早已有了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但是尚缺少“存款保险机构”这一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体系的稳定对于中国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就国内情况来看,虽然当前银行业整体运行平稳,但潜在的金融风险仍然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状况不佳。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金融安全网,一旦发生银行挤兑等严重事件,由于其传染效应,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崩溃和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冲击和破坏实体经济。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按照银行参保资格,可区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模式。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则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目前,世界上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90%以上均实行强制保险,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自愿保险。中国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尽管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相差很大,但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也有必要实行强制型保险。当然,在实行强制型保险的同时,也可灵活使用差别费率进行区别。
  存款保险机构在创设初期,通常只起到金融术语上所说的“付款箱”功能,即只负责向存款人负责赔偿。问题是,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仅仅是“付款箱”只负责事后“买单”的话,那么,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者就有可能在恶意经营之后将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交给政府,通过一番运作之后使其关闭,然后再让存款保险机构去负责“兜底”,对存款人进行赔付,而自己则能金蝉脱壳、逃之夭夭;而金融监管当局也可能会因担心承担责任而一再出现“监管容忍”并拖延问题金融机构的关闭时机,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现在,为避免出现这种局面,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正在逐步扩充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因此,顺应国际趋势结合中国国情,国内的存款保险机构不仅应当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运用和赔付,而且还必须拥有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等权利,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然的话,一个制度设计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可能引致更大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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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步余自1965年起从事石油化工自动化设计工作,先后曾担任化学工业部化工设计院技术员、助工,北京燕山石化公司设计院助工、工程师,中国石化北京工程公司工程师、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