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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我国多个地区关于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践,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作用已经被立法确定。社会工作者作为调查主体参与的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已占据较大比重。本研究通过阐述司法社工介入下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帮助,将社会调查制度从司法效用与社工介入的必要性两方面分析梳理,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在凸显法律效力的同时,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后的再社会化帮教工作,不仅要将社会调查放入个案社会工作的前期介入与资料收集阶段,更要从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角度展现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