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基本素质和基层的法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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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不仅是一定审判方式中的具体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而且他们工作和表现直接制约着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一定的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具备法律和法治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在我国基层法院是主要的一审法院,基层法官处理全国80%以上的案件,一审诉讼程序位于国家整个司法程序的底层,构成了诉讼程序体系这座金字塔的塔基。因此,基层法官应充分认识自身在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认真对待法律、法治和社会现状对自身的要。基层法官除了法官必备的职业素质之外,还应具有应对自身特定环境的必要能力。
  一、法官的基本素质
  1、公正对要求。 法官们应将正直和法官的个人行为牢记于心。在法官应具备善良、良知、正直等这些高尚品质中,善良是对法官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良知是善良的升化,是正直的基础,公正源于良知;而正直则是善良与良知的全面体现,是法官高尚品德的核心,是法官公正审判的根本保证。 法官在执行运用法律时,必须具有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正义感,应该忘我、不带个人的成见、偏见或主观想象,忠于事实证据,严格依法办事。
  2、独立的要求。独立是公正的必然延伸。法官都必须保持独立地位,德国学者将审判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治呼唤独立,而宪法确认的法院独立最终要落实到人,即法官独立。而独立和公正基于法官个人考察,需要法官崇尚法律的精神,树立虔诚的法律信仰,是一个法律人。今天的社会需要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法治社会。崇法必须成为法官个人信仰,尤其在当今的中国,法律的信仰应首先从法官开始确立。法官树立法的信仰,或者说法官队伍树立法的信仰,必须也从法官的遴选机制入手,在对法官从职业素质、道德品质方面从严要。
  3、司法技艺能力。法官应该具备:丰富而系统法律知识,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而具备以上能力的前提是法官本身是一个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和争取价值、人生取向的正常人。审判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形式逻辑学知识。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动必须通过有声的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这种语言和文字载体应能准确传达法律原则和精神、表达法律意志、规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必须完成的行为。这种语言和文字表达还必须具有鲜明的职业特色,即法言法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正确处理案件所运用的方法和技巧。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法律与非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从事司法实务操作的法官来说,审判技术运用能力至关重要。司法体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工作有固有的程序和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审判工作不能创新。在司法工作的创新中,法官是极其重要的创新主体。制和审判方式的弊端,更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作出应有的努力。
  二、基层法官素质的特殊要求。
  基层法官作为基层的限定角色,同时要求具备上述能力之外的,还具有自身环境、工作机制特定要求的能力,作为一个法律人,无论你是否承认,你必须面对这些能力素质的要求,否则在当今中国基层法院的生存环境中,作为一名法官必然举步维艰。
  1、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首先是调解能力,美国98%的案件在诉讼前通过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在任何法治国家,矛盾主体之间的和解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甚至可以说在一个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法院的判决是对社会主体行为规范的最后手段,甚至是补充。根据《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由此可见,基层法院至少必须承担审判案件、调处纠纷、指导人民调解这三项基本职责。将基层法官地位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师,是满足司法需求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迁,司法需求或许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侧重的内容有所不同,但任何时候,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充分考虑每一个案件当事人不同制约因素,敏锐地发现矛盾冲突焦点所在,依法有效地通过各种合理方式灵活处理问题,正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集中体现。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矛盾凸显,执政党要求的社会平稳状态也是对基层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出了特别高的要求。法官如果仅仅简单行使法律判断的职能,往往会导致案结而事不了,导致当事人上访泛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必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法律知识的系统、全面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师的职业定位意味着基层法官应当一专多能,即专一门知二门通三门,如专一门民事审判体系,通一门刑事审判技能,知一门行政审判知识,成为全科法官而非专科法官。简而言之,即基层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应当为法律通才而非法律专才。基层工作以案件涉及范围广、数量多为显著特点。案件类型多样繁琐,执行工作更是复杂多变。毋庸置疑,基层法官唯有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方能应对基层法院的各种案件,才能切实满足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师的定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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