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今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铜梁县委原书记马平及其妻子、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员沈建萍受贿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马平及其妻子沈建萍受贿一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马平、沈建萍受贿一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6年11月30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中院受理后,于200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07年2月1日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马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沈建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被告人马平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8.0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马平、沈建萍共同受贿赃物折合人民币205.57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对一审判决,马平表示不服,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马平的量刑适当。鉴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沈建萍系从犯,且并未利用其本身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其丈夫马平利用县委书记的身份受贿,沈建萍只是作为家庭成员在共同受贿中办理具体事项等情节,对沈建萍在原判有期徒刑5年刑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纵观这一案件,不难发现,马平之所以落马,是因为受贿,而马平夫妇的受贿,显得有些与众不同——
人事调整发财
2000年,马平调任铜梁县委书记。在任期间,马平也做了不少工作,特别是他提出的“新官要理旧事,还债也是政绩”的理念,受到广泛赞扬,但几乎与此同时,马平走上了一条难以回头的犯罪道路。
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从2002年春节至2006年1月期间,时任铜梁县安溪镇镇长的刘久伦,为了在人事调整中得到马平的关照,调进县城工作,先后9次在重庆渝都大酒店和马平的办公室等地,送给马平人民币共计5.7万元。此后,马平主持召开县委书记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刘久伦任铜梁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的方案。2006年3月,刘久伦调任铜梁县畜牧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现已被免职)。
在一审庭审中,马平称没收过刘久伦的钱。但在检察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中,刘久伦证实,早在2001年6月,他就通过熟人帮忙,向马平转达想调回县城工作的意愿。从2002年至2006年,他之所以先后9次给马平送钱,目的就是希望马平能将他调回县城工作。
刘久伦并不是唯一一个向马平送钱的人。
2003年3月,时任铜梁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的熊泽亮(另案处理)通过他人联系,向马平转达希望到较好的部门任职并事后予以感谢的意思。一个月后,县财政局局长外调,熊泽亮向马平表示,希望出任财政局局长。随后,由马平主持召开的县委书记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熊泽亮出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方案。2003年6月,熊泽亮被任命为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案发后已被免职)。
为感谢马平,从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熊泽亮以铜梁县财政局获得各种奖励为借口,分19次送给马平共计12.36万元。
在一审庭审中,面对指控,马平辩称对熊泽亮的任免是按照程序下达的组织决定,熊泽亮送的钱是“应得的奖金”。
公诉机关举示了多名证人的证言。其中,熊泽亮的证言为:“为感谢马平对我调任铜梁县财政局局长的帮助,2004年春节我和妻子准备了5000元美金及两瓶酒送给马平夫妇被拒收,我们商量以有奖励性文件为借口,通过发奖金的形式,分批送钱给马平。”2004年3月的一天,熊泽亮带着3份表彰奖励文件的复印件及8000元现金,来到马平办公室,说:“春节给你送点美金拜年你不要,这8000元钱有文件,没得问题。”马平便将8000元钱收下了。熊泽亮说:“这是我第一次用这种方式送钱给马平,以后基本上是每月一次,分19次送给马平共计12.36万元,其中有几次是我先把钱垫付给马平,然后叫司机找来发票回单位报销的。”熊泽亮坦承,“以发奖金的形式送钱给马平对他表示感谢,马平是清楚的,作为县委书记,马平是知道县里不可能每个月连续发放奖金的。我每次附带的奖励性文件他几乎看都不看。”
在证据面前,马平不得不承认:“熊泽亮之所以通过发奖金的方式送钱给我,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在他担任财政局长上对他的关照,他是为了兑现感谢承诺才这样做的。”
买卖房屋赚钱
一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前后,时任记者的叶显军在采访工作中与时任彭水县委副书记的马平相识。2000年初,叶显军被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为副总经理。经叶显军引见,天龙公司总经理刘栋华认识了马平夫妇。从此,马平夫妇与天龙公司之间,做起了一系列特殊的“生意”。
2000年9月,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南岸区的金紫大厦商品住房1套,总价29万余元,双方约定其中14万元欠款,由沈建萍向银行申办按揭贷款支付。2001年2月,天龙公司向沈建萍出具购房全款发票。2001年3月,银行将沈建萍申请的15万元按揭款划到天龙公司账户。2001年10月,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约定,将这笔15万元按揭款作为马平夫妇另外购买天龙广场门面的钱,他们所欠的14万元房款一并勾销。后来,沈建萍取得该住宅的房地产权证。到案发时,马平夫妇并未支付应交的14万元欠款。在这笔买卖中,马平夫妇实际收受天龙公司贿赂14万元。
2001年2月,马平夫妇以其女儿的名义,用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购买1套位于南坪商业大楼负1楼、面积为27.5平方米的商铺,总价为27.5万元。沈建萍支付给天龙公司24万元,另外3.5万元写了欠条。
2003年6月,天龙公司在铜梁县投资兴建重庆金江水泥有限公司。为争取马平对该项目的支持,公司决定回购马平夫妇购买的商铺,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万元,并于当年7月支付沈建萍54.68万元。在此案中,二人实际收受天龙公司贿赂27.18万元。
2003年初,在得知天龙公司将开发位于南坪正街的天龙广场项目后,马平夫妇与天龙公司签订购买99号门面的合同,单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总价为49.275万元;同时,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得101号门面。经评估,99号门面市场价为每平方米2万余元,而101号门面的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采取低价购买商铺的方式,马平夫妇又收受164万余元贿赂。
天龙公司负责人表示,与马平夫妇的这些买卖,都是看在马平是县委书记的份上,为了得到他对公司的关照才成交的。
在一审庭审中,马平辩称他们夫妇购买天龙广场门面系私人风险投资的商业行为,自己没有为天龙公司谋取特别利益,而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马平与天龙公司之间并非普通的买房者与商家的关系,天龙广场门面等商品房的交易存在严重背离等价交换原则的事实,天龙公司在交易中丧失了巨额利润,不符合其作为商业主体的正常动机,除非在不平等交易的背后存在更大的利益。在本案中,天龙公司正是看中马平作为县委书记的职务及该职务能给其带来巨大利益而做的这个“赔本”生意。
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天龙公司总经理刘栋华等人于2003年初向马平提出到铜梁县投资水泥项目后,马平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天龙公司在铜梁县的金江水泥项目谋取利益:安排铜梁县分管工业的领导与天龙公司联系、洽谈、签订项目协议书;亲自到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要求出具金江水泥属重点支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后该文件成为金江水泥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积极安排铜梁县政府有关领导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金江水泥项目的用地手续,致使天龙公司在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获得4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金江水泥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证用于银行贷款抵押;违规要求铜梁县国土局给金江水泥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天龙公司将该采矿许可证用于贷款的证明资料;亲自带领县委领导及铜梁县信用联社负责人到重庆市信用联社为金江水泥公司协调银行贷款1.5亿元;擅自改变天龙公司与工业园区签订各出一半资金进行道路改造的约定,由铜梁县交通局单方出资460余万元进行道路改造。一中院认为,依照贿赂犯罪的立法原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并不仅仅体现为本人具体实施的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也包括利用职务影响让他人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马平利用其作为县委书记具备的决策、指挥权力,通过命令、指示等方式,让其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利。按照立法精神,为行贿人谋取了合法利益或非法利益,普通利益或是特殊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即便在正当履行职务中收受贿赂为行贿人谋利,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亦应按受贿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点评:
马平受贿案:
典型的“非典型腐败”
马平之所以落马,主要是因为受贿,但与其他腐败分子不一样,马平的腐败是一种典型的“非典型腐败”,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说马平受贿案是一种“非典型腐败”,是因为从表面上看,马平的受贿,看起来确实“不像”是受贿。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除了矢口否认收受刘久伦的钱外,对于收受熊泽亮和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钱,马平并不否认,但并不认为是受贿:收熊泽亮的钱,是得的奖金;至于收开发商的钱,那更是通过房屋买卖赚来的,而且都是夫人出面,甚至是以孩子的名义进行的。这些表象似乎天衣无缝,理由似乎冠冕堂皇,但始终掩盖不了受贿的实质:如果马平不是县委书记,如果作为县委书记的马平不利用职务之便,为熊泽亮和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谋利,作为下属的熊泽亮会给他发“奖金”吗?精明的房地产商会把巨额利益拱手相让吗?因此,尽管马平精心编造了似乎天衣无缝的表象,找出了似乎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否定不了其腐败的实质——不过我们得承认,马平的腐败,确实是一种典型的“非典型腐败”。
卖官不收黑钱,变成“奖金”,便心安理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谋利,也不收现钱,通过“房屋买卖”获利,便天经地义。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相比,这种“非典型腐败”不但具有更大的欺骗性,而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非典型腐败”不仅容易让腐败分子“金蝉脱壳”,腐而不败,而且很容易让人效仿,进而形成“潜规则”,严重恶化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马平落马,既表明我们党查处腐败行为的坚决性,同时也表明,任何腐败——不管是典型的,还是非典型的——分子都将难逃法网。就在马平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前两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继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所列十种新型受贿行为的第一种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随着这一新规的实施,马平通过“买卖房屋”受贿的行为已不是“非典型腐败”了,而是典型的新型腐败形式。至于他通过收“奖金”的形式受贿,算是他的一大独创,尚属于“非典型腐败”之列,值得我们举一反三。
被告人马平、沈建萍受贿一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6年11月30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中院受理后,于200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07年2月1日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马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沈建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被告人马平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8.0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马平、沈建萍共同受贿赃物折合人民币205.57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对一审判决,马平表示不服,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马平的量刑适当。鉴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沈建萍系从犯,且并未利用其本身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其丈夫马平利用县委书记的身份受贿,沈建萍只是作为家庭成员在共同受贿中办理具体事项等情节,对沈建萍在原判有期徒刑5年刑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纵观这一案件,不难发现,马平之所以落马,是因为受贿,而马平夫妇的受贿,显得有些与众不同——
人事调整发财
2000年,马平调任铜梁县委书记。在任期间,马平也做了不少工作,特别是他提出的“新官要理旧事,还债也是政绩”的理念,受到广泛赞扬,但几乎与此同时,马平走上了一条难以回头的犯罪道路。
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从2002年春节至2006年1月期间,时任铜梁县安溪镇镇长的刘久伦,为了在人事调整中得到马平的关照,调进县城工作,先后9次在重庆渝都大酒店和马平的办公室等地,送给马平人民币共计5.7万元。此后,马平主持召开县委书记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刘久伦任铜梁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的方案。2006年3月,刘久伦调任铜梁县畜牧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现已被免职)。
在一审庭审中,马平称没收过刘久伦的钱。但在检察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中,刘久伦证实,早在2001年6月,他就通过熟人帮忙,向马平转达想调回县城工作的意愿。从2002年至2006年,他之所以先后9次给马平送钱,目的就是希望马平能将他调回县城工作。
刘久伦并不是唯一一个向马平送钱的人。
2003年3月,时任铜梁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的熊泽亮(另案处理)通过他人联系,向马平转达希望到较好的部门任职并事后予以感谢的意思。一个月后,县财政局局长外调,熊泽亮向马平表示,希望出任财政局局长。随后,由马平主持召开的县委书记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熊泽亮出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方案。2003年6月,熊泽亮被任命为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案发后已被免职)。
为感谢马平,从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熊泽亮以铜梁县财政局获得各种奖励为借口,分19次送给马平共计12.36万元。
在一审庭审中,面对指控,马平辩称对熊泽亮的任免是按照程序下达的组织决定,熊泽亮送的钱是“应得的奖金”。
公诉机关举示了多名证人的证言。其中,熊泽亮的证言为:“为感谢马平对我调任铜梁县财政局局长的帮助,2004年春节我和妻子准备了5000元美金及两瓶酒送给马平夫妇被拒收,我们商量以有奖励性文件为借口,通过发奖金的形式,分批送钱给马平。”2004年3月的一天,熊泽亮带着3份表彰奖励文件的复印件及8000元现金,来到马平办公室,说:“春节给你送点美金拜年你不要,这8000元钱有文件,没得问题。”马平便将8000元钱收下了。熊泽亮说:“这是我第一次用这种方式送钱给马平,以后基本上是每月一次,分19次送给马平共计12.36万元,其中有几次是我先把钱垫付给马平,然后叫司机找来发票回单位报销的。”熊泽亮坦承,“以发奖金的形式送钱给马平对他表示感谢,马平是清楚的,作为县委书记,马平是知道县里不可能每个月连续发放奖金的。我每次附带的奖励性文件他几乎看都不看。”
在证据面前,马平不得不承认:“熊泽亮之所以通过发奖金的方式送钱给我,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在他担任财政局长上对他的关照,他是为了兑现感谢承诺才这样做的。”
买卖房屋赚钱
一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前后,时任记者的叶显军在采访工作中与时任彭水县委副书记的马平相识。2000年初,叶显军被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为副总经理。经叶显军引见,天龙公司总经理刘栋华认识了马平夫妇。从此,马平夫妇与天龙公司之间,做起了一系列特殊的“生意”。
2000年9月,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南岸区的金紫大厦商品住房1套,总价29万余元,双方约定其中14万元欠款,由沈建萍向银行申办按揭贷款支付。2001年2月,天龙公司向沈建萍出具购房全款发票。2001年3月,银行将沈建萍申请的15万元按揭款划到天龙公司账户。2001年10月,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约定,将这笔15万元按揭款作为马平夫妇另外购买天龙广场门面的钱,他们所欠的14万元房款一并勾销。后来,沈建萍取得该住宅的房地产权证。到案发时,马平夫妇并未支付应交的14万元欠款。在这笔买卖中,马平夫妇实际收受天龙公司贿赂14万元。
2001年2月,马平夫妇以其女儿的名义,用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购买1套位于南坪商业大楼负1楼、面积为27.5平方米的商铺,总价为27.5万元。沈建萍支付给天龙公司24万元,另外3.5万元写了欠条。
2003年6月,天龙公司在铜梁县投资兴建重庆金江水泥有限公司。为争取马平对该项目的支持,公司决定回购马平夫妇购买的商铺,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万元,并于当年7月支付沈建萍54.68万元。在此案中,二人实际收受天龙公司贿赂27.18万元。
2003年初,在得知天龙公司将开发位于南坪正街的天龙广场项目后,马平夫妇与天龙公司签订购买99号门面的合同,单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总价为49.275万元;同时,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得101号门面。经评估,99号门面市场价为每平方米2万余元,而101号门面的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采取低价购买商铺的方式,马平夫妇又收受164万余元贿赂。
天龙公司负责人表示,与马平夫妇的这些买卖,都是看在马平是县委书记的份上,为了得到他对公司的关照才成交的。
在一审庭审中,马平辩称他们夫妇购买天龙广场门面系私人风险投资的商业行为,自己没有为天龙公司谋取特别利益,而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马平与天龙公司之间并非普通的买房者与商家的关系,天龙广场门面等商品房的交易存在严重背离等价交换原则的事实,天龙公司在交易中丧失了巨额利润,不符合其作为商业主体的正常动机,除非在不平等交易的背后存在更大的利益。在本案中,天龙公司正是看中马平作为县委书记的职务及该职务能给其带来巨大利益而做的这个“赔本”生意。
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天龙公司总经理刘栋华等人于2003年初向马平提出到铜梁县投资水泥项目后,马平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天龙公司在铜梁县的金江水泥项目谋取利益:安排铜梁县分管工业的领导与天龙公司联系、洽谈、签订项目协议书;亲自到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要求出具金江水泥属重点支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后该文件成为金江水泥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积极安排铜梁县政府有关领导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金江水泥项目的用地手续,致使天龙公司在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获得4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金江水泥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证用于银行贷款抵押;违规要求铜梁县国土局给金江水泥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天龙公司将该采矿许可证用于贷款的证明资料;亲自带领县委领导及铜梁县信用联社负责人到重庆市信用联社为金江水泥公司协调银行贷款1.5亿元;擅自改变天龙公司与工业园区签订各出一半资金进行道路改造的约定,由铜梁县交通局单方出资460余万元进行道路改造。一中院认为,依照贿赂犯罪的立法原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并不仅仅体现为本人具体实施的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也包括利用职务影响让他人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马平利用其作为县委书记具备的决策、指挥权力,通过命令、指示等方式,让其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利。按照立法精神,为行贿人谋取了合法利益或非法利益,普通利益或是特殊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即便在正当履行职务中收受贿赂为行贿人谋利,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亦应按受贿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点评:
马平受贿案:
典型的“非典型腐败”
马平之所以落马,主要是因为受贿,但与其他腐败分子不一样,马平的腐败是一种典型的“非典型腐败”,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说马平受贿案是一种“非典型腐败”,是因为从表面上看,马平的受贿,看起来确实“不像”是受贿。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除了矢口否认收受刘久伦的钱外,对于收受熊泽亮和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钱,马平并不否认,但并不认为是受贿:收熊泽亮的钱,是得的奖金;至于收开发商的钱,那更是通过房屋买卖赚来的,而且都是夫人出面,甚至是以孩子的名义进行的。这些表象似乎天衣无缝,理由似乎冠冕堂皇,但始终掩盖不了受贿的实质:如果马平不是县委书记,如果作为县委书记的马平不利用职务之便,为熊泽亮和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谋利,作为下属的熊泽亮会给他发“奖金”吗?精明的房地产商会把巨额利益拱手相让吗?因此,尽管马平精心编造了似乎天衣无缝的表象,找出了似乎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否定不了其腐败的实质——不过我们得承认,马平的腐败,确实是一种典型的“非典型腐败”。
卖官不收黑钱,变成“奖金”,便心安理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谋利,也不收现钱,通过“房屋买卖”获利,便天经地义。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相比,这种“非典型腐败”不但具有更大的欺骗性,而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非典型腐败”不仅容易让腐败分子“金蝉脱壳”,腐而不败,而且很容易让人效仿,进而形成“潜规则”,严重恶化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马平落马,既表明我们党查处腐败行为的坚决性,同时也表明,任何腐败——不管是典型的,还是非典型的——分子都将难逃法网。就在马平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前两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继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所列十种新型受贿行为的第一种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随着这一新规的实施,马平通过“买卖房屋”受贿的行为已不是“非典型腐败”了,而是典型的新型腐败形式。至于他通过收“奖金”的形式受贿,算是他的一大独创,尚属于“非典型腐败”之列,值得我们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