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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的个税征收,国家将有限的管理资源配置到了已经实现有效监管的工薪阶层身上,而高收入人群反到没有得到有效监管。
国庆前夕,中央政府七部委集中推出多项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房产税改革进程加快。利用房产税调控房价,税收的调节作用被寄予厚望。当前,不仅城乡居民之间、而且城市居民之间以及行业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这也就更有必要深入讨论包括房产税在内的财产税的社会功能。
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状况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的3.3倍,国际上最高是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成为“最赚钱”的暴利行业;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社会公平和安定,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资源配置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扩张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劳动收入差距的扩张速度。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等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4)》中指出:“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相应比例仅为1.4%。”财富差距达到32倍。
经济学家王小鲁认为,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远比国家统计局的结果高得多,而且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是统计遗漏的大量灰色收入。王小鲁在《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的研究中发现,统计收入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的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四分之三。这表明高收入阶层存在着大量的隐性收入。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
目前,“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等名目繁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部分本应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收监管。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导致财富迅速向少数人积聚。
总之,白、黑、灰、血、金 “五色收入”中,除白色收入外,大都不在所得税的调整范围,如靠走私、受贿、赌博等获得的黑色收入,在法律无法及时取缔和没收的情况下,反而成了不负税所得。有学者提出可以对非法收入征税的观点。然而,即使不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现实情况下也缺乏可行性。恰恰是这些不正当收入积累的财产,严重影响了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并不理想
就所得税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存在着局限性,现行个税的课征模式是按应税项目分项征收,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不仅如此,现行个税规定工薪所得免征额为2000元,但对于高收入阶层而言,由于收入的多渠道和隐蔽性,许多应课税所得并没有纳税。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工资、薪金,而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工资、薪金只占个人收入的一半左右,其余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第二职业收入,这部分收入恰恰是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收入差距的重要来源。
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其调节的重点应是高收入群体。而2007年年初,全国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纳税申报制度,从申报人员结构来看,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从1998年的49%增加到2007年的近65%左右;而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所占比重2006年和1998年相比几乎下降了一半。(徐寿松、赵东辉:税收逆“调节”拉大贫富差距)高收入者税负很少,工薪阶层却成了税负的主体。也就是说,国家将有限的管理资源继续配置到已经实现了有效监管的工薪阶层身上,需要强化监管的高收入人群反而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这就暴露出个税在对高收入者征税方面存在调节力度不够的现象。
个税对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并不理想:财产租赁、转让所得两个税目所缴纳的税额不足个税的1%;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纳税额不足个税的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所缴税额占个税比重不断下降。这意味着,个税并没有真正发挥对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进行适当调节的作用。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个税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地位较低,表现在个税的绝对数小和个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个税的年增长幅度较大,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但相比经济发达国家,其所占比重还是较低的。我国的个税2007年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7%,占GDP的比重为1.3%,而日本对应的比重为29.4%和2.7%,美国为45.3%和8.5%。这一状况直接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和效果。
可见,收入分配的状况不仅通过个人收入的流量表现出来,更通过财富的存量表现出来。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调的是当年的流量,已经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长期不规范的经济运行,导致灰色、黑色收入大量存在,形成了一批巨富阶层,这些人巨额财富的取得,已经逃脱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调节,如果不在最后的保有、转让、继承环节实施有效调节,将永远失去实现社会公平的机会。财产税法调节财富分布,调的才是存量,有助于削弱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状态。因此,在所得税法鞭长莫及的地方,充分发挥财产税法的优势,可以弥补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不足的缺陷,这是财产税的特点和功能赋予其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的独特禀赋。
财产税调节财富分布的社会功能
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征税,而不是对“财产”的获取或收入征税。对财产所有者来说,真正拥有这笔财产只有在财产的保有阶段,而不是财产转入或转出环节,即产权变更阶段。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应是在财产保有环节对所有者征税。要充分发挥财产税法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的功能,必须改革与完善现行财产税法律制度。
○健全财产税法体系,开征遗产与赠与税
我国目前与财产相关的税种很多,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但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却形同虚设,难以对存量财产,特别是不劳而获、投机钻盈取得的血色、金色、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进行征税;另外,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导致其对社会财富的调节功能缺位。
如果财产所有人生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其继承人,死亡时就没有多少遗产可供征税。因此,遗产税必须辅之以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是对个人财富(包括合法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全方位调控,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高收入阶层形成的大笔财富全部留给受赠人或继承人,往往会造成新的机会不公平。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可以把征税收入用于解决这部分人口的温饱问题。
○加快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立法
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涉及的10个税种大都在交易环节,即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王军:拆迁条例的盈利模式)从2005年房地产税负的结构来看,在交易环节中,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就高达31%,加上印花税及契税中与房地产相关的部分,其所占比例大大超过保有环节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22%。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环节税种多、税负重,且间接税具有转嫁性,这部分税负最终由购房者承担,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另一方面,房地产保有成本极低,不仅会导致房地产闲置,还会引发投机或出于投机目的的囤积行为。
因此,降低土地出让金水平,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稳定并降低房价,完善房产保有税,考虑开征物业税,为老百姓造福等,诸如此类的呼声越来越高。物业税是一个地方公共财政账户,该账户的“加”来自于纳税人财产“减”;该账户的“减”主要表现为地方公共福利的“加”。通过一“减”一“加”,物业税在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同时,自然兼顾起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物业税开征后,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统一其中,更好地发挥公平财富分配和优化土地资源的功能。
○健全财产评估制度,使计税依据更合理
由于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财产作为经济资源的真实价值,它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时间价值。因此,各国普遍以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但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却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合理地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设置不同税率的方法,结果造成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随意性大,操作起来缺乏客观标准,从而难以很好地发挥财产税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
编辑:董晓菊[email protected]
长期不规范的经济运行,导致灰色、黑色收入大量存在,形成了一批巨富阶层。如果不在保有、转让、继承环节实施有效调节,将永远失去实现社会公平的机会。
国庆前夕,中央政府七部委集中推出多项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房产税改革进程加快。利用房产税调控房价,税收的调节作用被寄予厚望。当前,不仅城乡居民之间、而且城市居民之间以及行业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这也就更有必要深入讨论包括房产税在内的财产税的社会功能。
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状况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的3.3倍,国际上最高是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成为“最赚钱”的暴利行业;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社会公平和安定,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资源配置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扩张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劳动收入差距的扩张速度。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等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4)》中指出:“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相应比例仅为1.4%。”财富差距达到32倍。
经济学家王小鲁认为,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远比国家统计局的结果高得多,而且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是统计遗漏的大量灰色收入。王小鲁在《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的研究中发现,统计收入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的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四分之三。这表明高收入阶层存在着大量的隐性收入。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
目前,“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等名目繁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部分本应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收监管。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导致财富迅速向少数人积聚。
总之,白、黑、灰、血、金 “五色收入”中,除白色收入外,大都不在所得税的调整范围,如靠走私、受贿、赌博等获得的黑色收入,在法律无法及时取缔和没收的情况下,反而成了不负税所得。有学者提出可以对非法收入征税的观点。然而,即使不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现实情况下也缺乏可行性。恰恰是这些不正当收入积累的财产,严重影响了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并不理想
就所得税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存在着局限性,现行个税的课征模式是按应税项目分项征收,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不仅如此,现行个税规定工薪所得免征额为2000元,但对于高收入阶层而言,由于收入的多渠道和隐蔽性,许多应课税所得并没有纳税。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工资、薪金,而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工资、薪金只占个人收入的一半左右,其余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第二职业收入,这部分收入恰恰是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收入差距的重要来源。
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其调节的重点应是高收入群体。而2007年年初,全国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纳税申报制度,从申报人员结构来看,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从1998年的49%增加到2007年的近65%左右;而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所占比重2006年和1998年相比几乎下降了一半。(徐寿松、赵东辉:税收逆“调节”拉大贫富差距)高收入者税负很少,工薪阶层却成了税负的主体。也就是说,国家将有限的管理资源继续配置到已经实现了有效监管的工薪阶层身上,需要强化监管的高收入人群反而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这就暴露出个税在对高收入者征税方面存在调节力度不够的现象。
个税对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并不理想:财产租赁、转让所得两个税目所缴纳的税额不足个税的1%;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纳税额不足个税的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所缴税额占个税比重不断下降。这意味着,个税并没有真正发挥对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进行适当调节的作用。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个税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地位较低,表现在个税的绝对数小和个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个税的年增长幅度较大,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但相比经济发达国家,其所占比重还是较低的。我国的个税2007年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7%,占GDP的比重为1.3%,而日本对应的比重为29.4%和2.7%,美国为45.3%和8.5%。这一状况直接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和效果。
可见,收入分配的状况不仅通过个人收入的流量表现出来,更通过财富的存量表现出来。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调的是当年的流量,已经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长期不规范的经济运行,导致灰色、黑色收入大量存在,形成了一批巨富阶层,这些人巨额财富的取得,已经逃脱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调节,如果不在最后的保有、转让、继承环节实施有效调节,将永远失去实现社会公平的机会。财产税法调节财富分布,调的才是存量,有助于削弱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状态。因此,在所得税法鞭长莫及的地方,充分发挥财产税法的优势,可以弥补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不足的缺陷,这是财产税的特点和功能赋予其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的独特禀赋。
财产税调节财富分布的社会功能
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征税,而不是对“财产”的获取或收入征税。对财产所有者来说,真正拥有这笔财产只有在财产的保有阶段,而不是财产转入或转出环节,即产权变更阶段。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应是在财产保有环节对所有者征税。要充分发挥财产税法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的功能,必须改革与完善现行财产税法律制度。
○健全财产税法体系,开征遗产与赠与税
我国目前与财产相关的税种很多,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但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却形同虚设,难以对存量财产,特别是不劳而获、投机钻盈取得的血色、金色、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进行征税;另外,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导致其对社会财富的调节功能缺位。
如果财产所有人生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其继承人,死亡时就没有多少遗产可供征税。因此,遗产税必须辅之以赠与税。遗产与赠与税是对个人财富(包括合法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全方位调控,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高收入阶层形成的大笔财富全部留给受赠人或继承人,往往会造成新的机会不公平。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可以把征税收入用于解决这部分人口的温饱问题。
○加快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立法
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涉及的10个税种大都在交易环节,即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王军:拆迁条例的盈利模式)从2005年房地产税负的结构来看,在交易环节中,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就高达31%,加上印花税及契税中与房地产相关的部分,其所占比例大大超过保有环节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22%。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环节税种多、税负重,且间接税具有转嫁性,这部分税负最终由购房者承担,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另一方面,房地产保有成本极低,不仅会导致房地产闲置,还会引发投机或出于投机目的的囤积行为。
因此,降低土地出让金水平,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稳定并降低房价,完善房产保有税,考虑开征物业税,为老百姓造福等,诸如此类的呼声越来越高。物业税是一个地方公共财政账户,该账户的“加”来自于纳税人财产“减”;该账户的“减”主要表现为地方公共福利的“加”。通过一“减”一“加”,物业税在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同时,自然兼顾起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物业税开征后,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统一其中,更好地发挥公平财富分配和优化土地资源的功能。
○健全财产评估制度,使计税依据更合理
由于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财产作为经济资源的真实价值,它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时间价值。因此,各国普遍以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但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却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合理地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设置不同税率的方法,结果造成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随意性大,操作起来缺乏客观标准,从而难以很好地发挥财产税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
编辑:董晓菊[email protected]
长期不规范的经济运行,导致灰色、黑色收入大量存在,形成了一批巨富阶层。如果不在保有、转让、继承环节实施有效调节,将永远失去实现社会公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