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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应遵从法制统一、合法行政之原则,合理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包含审查与保障两套机制,自我审查是审查机制的核心,外部监督是保障机制的关键。基于合理限制行政主体的立法行为考虑,自我审查不仅应具备实质性功能,还需具有外部监督的程序性意义,两套机制应协同考虑,从而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