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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引起人们对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关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承诺制度,是一种以经营者与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承诺来代替反垄断法处罚的执法方式。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因其典型性、严重性、调查阶段的特定性,实际上不宜以承诺方式结案。此处拟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例,试对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作一粗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