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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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和适应社会,减少对社会的仇视和对立。尤其是对于初犯和未成年人,该制度体现了社会充满人性的关怀和挽救。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141-02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许多国际性文件,都倡导把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提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1]。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监督考验的措施,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实行。
  早在19世纪末,美国就萌发了社会矫正制度。通常,社区服务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种附加手段,主要有赔偿和教育兩个目的。其中赔偿包括:一是对社会的赔偿,二是对受害人物质的赔偿和精神的抚慰。社区矫正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人罪犯,法院通常指令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在公益机构或政府机构,如图书馆、公园、街道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强制劳动,达到赔偿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罪犯可以学到很多工作能力、社交能力等技能,并在劳动过程中找到成就感,增强社会责任感,最终达到矫正的教育目的。
  英国的缓刑令、社区服务令、宵禁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出席中心令、监禁令等,这些行刑社会化的开放理念,它不仅在行刑地点上不同于传统的封闭式的监禁,而且在执行人员的参与上增加了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等综合性援助,使得犯罪人在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悔过自新进行改造 [2]。
  我国的社区矫正。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30—40年代革命根据地监所工作中实行的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的监外执行措施[3]和新中国成立以后曾对反革命分子实行的管制制度,是我国社区矫正的早期实践。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7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全国333个地(市)、2 460个县(市、区)、32 075个乡镇(街道)开展,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数的96%、86%、79%。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2.3万人、矫正人员33万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规模和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
  1.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也有助于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调动他们自我改造和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的积极性。
  2.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
  3.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法院判处社区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比如对由于邻里纠纷引起的一般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适用社区刑罚,有利于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矛盾缓解和消除。
  4.有利于控制监狱人口的规模,从而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
  社区矫正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在专门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下,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既有效增强服刑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消除不安定因素,也体现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两部两院”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作为最详细、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以及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它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协调。而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未从有关操作规程上解决问题。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虽然明确了社区矫正,但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操作规程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与之配套的、可以具体操作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有法可依”还有待完善。
  (二) 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有的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还会受到歧视,有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上先前犯过错,找工作很困难,就会产生抵触情绪。有的矫正对象甚至认为,社区矫正组织并没有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的仅仅是表面工作。
  (三) 社区矫正工作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
  按照“两部两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而《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不明确,管理力度不大。部分矫正对象户籍在当地,但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里没有监护人,司法所很难协调,造成矫正措施难以落实。   (四) 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应该加强
  《通知》规定,要建立专业的社会矫正组织与社会矫正的辅助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辅助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辅助力量很难组织,因而不易操作。
  (五) 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好组织、效果不佳
  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在矫正组织的监督下参加公益劳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存在一定难度。经常见到的是有的社区矫正组织,组织矫正对象打扫街道卫生死角、清理小广告等。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些矫正对象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到工作,没有必要参加被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有伤自尊心。
  (六) 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
  按照规定,每一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而且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部门投寄的材料也不一样,有的非常欠缺,甚至连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都不完整,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矫正效果。
  (七)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经费有待进一步明确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社区矫正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股和安置帮教办公室,几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独立的专门机构。加之地方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很少,办公经费很难维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同时,开展社区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不到位,司法所这方面的工作步骤不得不简化,导致部分工作流于形式。
  四、解决对策
  (一)关注司法部门起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在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之前,积极关注司法部正在起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认真领悟两部两院《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在现行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点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二)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通过劳动尽快融入社会,不再重新犯罪。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免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发挥各自职能,协调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四)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
  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矫正辅助力量。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应最大限度地发揮社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
  (五)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但是帮助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对于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六) 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等材料
  要加大对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
  (七) 加大解决基层困难的力度
  在经费保障上,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应由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由上级财政予以保障。目前在没有专项资金保障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社区矫正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另外,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最多,建议在下拔政法专项编制和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时,能够加大对其倾斜力度,尽可能满足基层实际工作需要。
  参考文献:
  [1] 郝赤道.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N].法制日报,2011-03-16.
  [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邵名正.监狱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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