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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新生事物,其所有权归属是确保林业碳汇交易稳定的首要问题,但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自然资源法和碳排交易规范中均无明确规定,个别部门规章对其收益分配的规定有违上位法.实践中各类林业碳汇项目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情形不尽一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林业碳汇权利与采矿权、渔业权产生机理一致,依据土地和森林资源所有权这些“母权”,核证减排量可归属的主体众多;我国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体系结构复杂,搭建了多种归属路径;国际规则下林业碳汇项目参与主体多数涉外,加剧了归属随意化的趋势.在我国鼓励积极开展碳汇交易和推进法规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将核证减排量“类型化”为自然资源性权利客体,圈定所有权归属主体范围,确定国家对核证减排量的管理者角色,确立同一项目核证减排量由多个参与主体共有的制度,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分配转让收益,以及做好相关权属争议解决的法律准备.最终为拓宽放活经营权渠道,保障各方利益,乃至我国资源安全和气候安全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