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维稳”观:正确看待社会群体性事件

来源 :群文天地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xuan_hu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处于迅速发展和急剧变革的时代,社会欣欣向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众多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其中以群体性事件最为显著,不仅影响到民众的日常生活,政府政策制定与执行,也影响到社会稳定,文章旨在通过对群体事件发生的诱发因素,类型,特征进行分析,了解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社会运行的双重作用,并建立科学的“维稳”观,实行正确政策措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稳定。
  一、社会冲突与稳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群体事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现实社会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和网络世界中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这两类又紧密联系互为因果,相互影响。现实群体事件和网络群体事件之间在地域、人员身份、互动方式、行为的情绪和目的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别,但其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如犀利哥事件,事件本身在网络中不同地区,互不认识的网民群体娱乐性的跟帖活动,后来却最终影响到现实世界的情况和现实世界相关人员、部门的行为,甚至产生众多的商业效果。邓玉娇事件则是在网络群体的不满情绪的延伸下产生了舆论压力、社会压力和社会监督力并促使事件的最终结果发生转变。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较大规模的集体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效应,其影响也是双面的。积极的影响表现在:一,及时有效的解决现实问题,解决社会矛盾,保证受害者的权力和利益。二,监督社会政策与权力,保护弱势群体,最大程度减小权力的畸形运用。三,强化群众参与舆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策的制定。尤其是网络群体事件表明,网络运用与网民参与在群体事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帮助“犀利哥”回归的家庭,更通过“孙志刚事件”改变了法律条令。其四,群体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机制长效运行和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信任与信心。群体事件消极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其一,锐化社会矛盾,形成群体性对立对抗;其二,浪费社会资源和社会治理,社会运行的成本。众多成员参与,资源投入,治理、解决、安抚都需要巨大的资源与成本;其三,易产生众多的次生问题,一是情绪迅速传染,事态不易控制,二是常常产生事实歪曲,尤其网络的不当、恶意运用使事态失控或恶化,威胁社会稳定。其四,易使相关部门因压力产生政策法律的执行偏差,造成暴力民主和暴力政治。这一点明显的表现在网络群体事件中体现的网络暴力,如“虐猫事件”、 “铜须门”事件等等。
  二、正确应对群体事件,建立科学的社会互动机制和政策运行机制
  1、现在的现实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群体事件正产生更多交集,民众越来越多的在现实事件中运用网络的力量,相关部门也开始重视网络的控制和管理。尤其在一系列的恶性群体性事件之后,政府开始提出“维稳”的思想,建立“维稳”部门,投入众多的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这些措施积极作用是有的,但有些地方政府机关及相关执行人员却或把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或把“维稳”理解为武力压制民众闹事,以暴制暴,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或个别官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坚持依法办事,迁就一些无理要求,对其他民众造成了一种误导,使一些群体或个人采取非正常手段表达。
  2、根据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应正确应对群体事件,建立科学的社会互动机制和政策运行机制,保证不同群体间沟通流畅,保障利益表达与分配的机制合理,尤其要关注和解决弱势群体的既得利益,注意个体问题或个体矛盾的及时解决。第一、解决收入和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努力降低个人,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我国目前的社会冲突及群体性事件多数是由于收入,利益分配不公等现实性原因引发的,因而,解决这些问题是解决群体冲突的直接方法,也是避免灾难性冲突事件发生的基本途径。第二、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表达与诉求机制,疏通表达渠道,及时解决因利益受损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尤其是官民冲突。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信任机制,提高不同个人,群体,阶层尤其是官民之间的信任度。民众对于政府信任度意味着民众是否愿意接受和听从政府的政策安排,这在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第四、推进社会改革,建立健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发展社会组织。 完善问责制,防止政策执行人员为了避免责任而过分压制民众的合理诉求。第五、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管力度,增强舆论透明、真实、公正性。无论是现实群体事件还是网络群体事件,防止群体事件的歪曲,恶性发展,必须要保证舆论的透明真实性,使社会成员接收到真实客观的信息,保证社会信任度和社会心理稳定性。同时,舆论的监管力度也是保证矛盾事件公正解决的有力推手。第六、完善网络法规,加强网络管理,搭建网络交流对话平台。
  三、结语
  社会运行过程不可避免会出现社会矛盾与冲突,并产生消极影响,中国目前集中体现在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并引起了社会对于稳定局面的担忧,以孙立平为代表的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目前的状况存在“不稳定幻象”,很多人放大了群体事件及其消极影響,并因此陷入到“维稳怪圈”之中。正确看待社会群体性事件,转变维持社会稳定的理念与方法,是减少群体事件及其消极影响的真正的出路,是我们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真正维持社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民众稳定提高生活水平,保证政治健康长远发展必须应对的。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杨善华,谢立忠.西方社会学理论(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卫冰(1987-),女,汉族,陕西商洛人,硕士,苏州大学社会学系学生,研究方向:发展社会学。)
其他文献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然而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制度还不能满足公民当前的参与能力,公民公共政策参与的表面化增加了社会的风险。在公共政策
债权让与涉及到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方主体的利益,然而在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时并没有债务人的参加,债权人仅通知债务人即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债务人处于弱势地位。文章从通知的主体和时间、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情况、表见让与的情形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利于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债权让与中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实务中出现的纠纷也比较多,并且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处于弱势地
当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学界对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尚存在一些质疑。认真研究并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以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文章通过对我国检察权的定位、配置现状以及被质疑的焦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立法构想,以供大家商榷。  检察权,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享有的权力。检察权在法律范畴作为概念使用,历来都被直观的理解为:检察权就是由检察
种植义齿修复的美学效果,一直是种植学领域研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保持种植体颈部周围边缘骨(marginal bone)和相应软组织的稳定,形成良好的上皮袖口封闭,是种植体长期、
所谓行政执法监督,一般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的总称。自我国行政执法制度建立以来,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面对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的现实,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严重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
摘要:工程造价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建筑单位对造价的控制并没有达到理想化的效果,本文浅析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问题以及对应的建议性策略。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有效的控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处在一种蓬勃发展的状态。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除了要重视工程的安全,技术和美观之外,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也要十分重视,因为节约了工程造价就是
自1983年美国科学家首次创造出转基因烟草、马铃薯以来,植物基因工程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开发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进展。我们常说二十一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而我国做为人口大国,农业大国,因此转基因技术取得的成果对我们而言更有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也成为了国家前途的关键技术,而专利制度对转基因技术取得的植物更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但由于转基因技术不同于传统技术,因而对
公共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腐蚀性、私人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对公共权力要进行监督和制约。在历史上,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起源于古希腊,在近现代得到实现和发展。在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执行过程中,公共权力主体的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相互作用,因此,要对公共权力主体的非理性因素加以引导。在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过程中,情感因素起着催化剂的作用;意志起着一种内在的控制作用;无意识和直觉起着自发
二十世纪以来,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在带给人类社会巨大的物质财富和文明的同时,也造成和加剧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科学发展观作为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指南,无论在自身发展,还是在指导实践上,都真正做到了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理论承诺,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么,要真正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其指导思想的理论地位就必须对其做出充分的准确认
从法制尚不健全的建国初期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刑讯逼供总是屡禁不止,文章从人权问题、举证责任、和监督力度三个方面探讨刑讯逼供一直被“保留”下来的原因。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刑事司法的工作,成为最难治愈的顽疾之一,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对社会主义法制造成极大损害,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及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虽然在理论上刑讯逼供的不正当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且我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