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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和搜集犯罪证据的起点。现场勘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并且,在审判中,大量的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所以现场勘查在刑事侦查学领域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现场勘查的性质,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本文试图通过对现场勘查的概念、任务以及我国立案制度等方面的梳理,探究现场勘查的性质。
关键词:现场勘查;制度;性质;任务;制度重构
一、引言
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和搜集犯罪证据的起点,在刑事侦查学领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现场勘查的性质,特别是立案前的现场勘查的性质尚未有定论。现场勘查的性质决定着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用于审判阶段的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只有正确的认识了现场勘查的性质,才能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准确实施,才能在实现我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才能推动我国司法的进程。
现场勘查的定义为“现场勘查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对事件发生的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是确定事件性质。所谓事件性质,就是对将要勘查现场已经发生的事件是犯罪事件还是非犯罪事件,如治安案件、自杀案件、假案等情况,做出判断。
勘查现场的现场性质,存在着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经过现场勘查,调查、搜集的材料认为可能有犯罪事件发生;另一种可能性是经过现场勘查,调查、搜集材料之后,认为所勘查的现场没有犯罪事件发生,可能是如自杀、假案、治安案件等现场。
对于这两种现场,应当根据其性质,区分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应称其为犯罪现场勘查;对于第二种情况应称其为非犯罪现场勘查。
三、现场勘查的性质
现场勘查如果用立案作为一个时间标志的话,可以把现场勘查分为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和立案后现场勘查。立案后的现场勘查属于侦查活动,争议的焦点在立案前的现场勘查是否属于侦查活动。
立案前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存在着诸多共同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的主体相同,都是侦查人员。其次,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客体都是现场。再次,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在实践中效力相同。
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点:首先,立案前的现场勘查首要任务就是确定案件性质,立案后的现场勘查主要是为了搜集犯罪证据;其次,立案前的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虽然实际上作为审判的证据,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立案后的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有作为审判的证据有《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
此外,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在时间上是一脉相承的,本应为一体,但是由于立案制度的存在人为的将其一分为二。
(一)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分类
对于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依据其是否犯罪现场,将其分为犯罪现场和非犯罪现场,相对应对于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分为犯罪现场勘查和非犯罪现场勘查。对于非犯罪现场的勘查,不存在后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系列恢复社会正义的程序,对这类非犯罪现场勘查的法律性质,其自然不属于侦查活动。
对于立案前犯罪现场勘查,存在着后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系列恢复社会正义的程序,虽然立案才是侦查活动的开始,但是在实践中立案前的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应然的用作审判的定罪量刑的证据。那么立案前的现场勘查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呢?
(二)立案前犯罪现场勘查的性质
立案是一个过程,而不仅是立案决定书。立案过程包括了接受材料、审查材料、材料处理以及决定书整个过程,把立案理解为最后的决定书是片面的理解。
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将非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直接在此阶段排除,不再立案;将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进入接下来的立案、侦查程序。同时,对于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在此阶段已有明确区分,其立案过程程序也已经启动,自然应将其纳入到侦查活动之中去。
四、我国立案制度的重构
(一)引入任意型启动模式的特点
结合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以及立案前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可以对立案前的现场勘查采取任意启动型侦查模式。因为在此阶段,公安机关不会采用技术侦查等手段对公民的人权产生影响,并且采用此模式,也符合立案前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的要求,也给我国立案前现场勘查获得的证据以法律依据。
(二)案件的立案由检察院审查
我国的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但是对应部门却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每个环节都有单独的机关,唯独立案和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缺乏监督。我国的侦查模式决定了立案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施的侦查手段处批捕外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和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应将立案的审查权交由检察机关执行。
(三)明确立案前现场勘查的性质
现场勘查在我国侦查活动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应将现场勘查的问题与我国立案制度、侦查模式、乃至我国的法律体系相结合来审视,更好的在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武汉.刑事侦查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版,2002
[3]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崔志锋.现场勘查制度比较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5]张振坤,魏克强.浅论现场勘查的性质[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
[6]管光承.现场勘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7]俞敏,丛元明.中日现场勘查比较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8]徐庆轩.关于现场勘查定义的商榷和思考[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2007
作者简介:
李奕臻,男,1988年8月,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现场勘查;制度;性质;任务;制度重构
一、引言
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和搜集犯罪证据的起点,在刑事侦查学领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现场勘查的性质,特别是立案前的现场勘查的性质尚未有定论。现场勘查的性质决定着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用于审判阶段的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只有正确的认识了现场勘查的性质,才能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准确实施,才能在实现我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才能推动我国司法的进程。
现场勘查的定义为“现场勘查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对事件发生的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是确定事件性质。所谓事件性质,就是对将要勘查现场已经发生的事件是犯罪事件还是非犯罪事件,如治安案件、自杀案件、假案等情况,做出判断。
勘查现场的现场性质,存在着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经过现场勘查,调查、搜集的材料认为可能有犯罪事件发生;另一种可能性是经过现场勘查,调查、搜集材料之后,认为所勘查的现场没有犯罪事件发生,可能是如自杀、假案、治安案件等现场。
对于这两种现场,应当根据其性质,区分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应称其为犯罪现场勘查;对于第二种情况应称其为非犯罪现场勘查。
三、现场勘查的性质
现场勘查如果用立案作为一个时间标志的话,可以把现场勘查分为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和立案后现场勘查。立案后的现场勘查属于侦查活动,争议的焦点在立案前的现场勘查是否属于侦查活动。
立案前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存在着诸多共同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的主体相同,都是侦查人员。其次,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客体都是现场。再次,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在实践中效力相同。
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点:首先,立案前的现场勘查首要任务就是确定案件性质,立案后的现场勘查主要是为了搜集犯罪证据;其次,立案前的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虽然实际上作为审判的证据,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立案后的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有作为审判的证据有《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
此外,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与立案后的现场勘查在时间上是一脉相承的,本应为一体,但是由于立案制度的存在人为的将其一分为二。
(一)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分类
对于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依据其是否犯罪现场,将其分为犯罪现场和非犯罪现场,相对应对于立案前的现场勘查,分为犯罪现场勘查和非犯罪现场勘查。对于非犯罪现场的勘查,不存在后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系列恢复社会正义的程序,对这类非犯罪现场勘查的法律性质,其自然不属于侦查活动。
对于立案前犯罪现场勘查,存在着后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系列恢复社会正义的程序,虽然立案才是侦查活动的开始,但是在实践中立案前的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应然的用作审判的定罪量刑的证据。那么立案前的现场勘查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呢?
(二)立案前犯罪现场勘查的性质
立案是一个过程,而不仅是立案决定书。立案过程包括了接受材料、审查材料、材料处理以及决定书整个过程,把立案理解为最后的决定书是片面的理解。
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将非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直接在此阶段排除,不再立案;将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进入接下来的立案、侦查程序。同时,对于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在此阶段已有明确区分,其立案过程程序也已经启动,自然应将其纳入到侦查活动之中去。
四、我国立案制度的重构
(一)引入任意型启动模式的特点
结合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以及立案前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可以对立案前的现场勘查采取任意启动型侦查模式。因为在此阶段,公安机关不会采用技术侦查等手段对公民的人权产生影响,并且采用此模式,也符合立案前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的要求,也给我国立案前现场勘查获得的证据以法律依据。
(二)案件的立案由检察院审查
我国的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但是对应部门却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每个环节都有单独的机关,唯独立案和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缺乏监督。我国的侦查模式决定了立案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施的侦查手段处批捕外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和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应将立案的审查权交由检察机关执行。
(三)明确立案前现场勘查的性质
现场勘查在我国侦查活动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应将现场勘查的问题与我国立案制度、侦查模式、乃至我国的法律体系相结合来审视,更好的在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武汉.刑事侦查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版,2002
[3]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崔志锋.现场勘查制度比较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5]张振坤,魏克强.浅论现场勘查的性质[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
[6]管光承.现场勘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7]俞敏,丛元明.中日现场勘查比较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8]徐庆轩.关于现场勘查定义的商榷和思考[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2007
作者简介:
李奕臻,男,1988年8月,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