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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我国国内首个自由贸易园区。本文通过对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进行实例分析,对相关的管理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以及投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为我国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提供相应的法律借鉴,提出了构建我国国内综合自由贸易园区应采取的法律对策,以此为未来我国自由贸易园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立法 借鉴
作者简介:丛丹,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26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概述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建成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园区。回顾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我国在积极探索对外开放战略的同时,也在不断突破传统。例如,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之前,我国成立的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港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由单一向综合转变,但是相对于国外的自由贸易园区来说,其在区内业务以及服务业的范围还是相对较少。涵盖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 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成功转型,新一轮的开放型经济正在发展。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义在于改革,通过不断试验、探索与修正,逐步扩宽对外开放的空间,试出改革的新路数,试出新的程序规则,试出我国园区的特色。在建设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过程中,需要法律的制度保障,因此,法制创新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实现了法制创新,才能更好地解决园区内的法律问题,依法管理好自由贸易园区。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借鉴与创新
(一)试验区管理与立法
目前,我国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尚无全国统一立法,对园区的相关法律制度都散见于各种决定以及规定之中。对于我国来说,建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先要明确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以便于进一步开展对试验区的建设。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上海市政府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负责对试验区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设立了专门的中央机构来对试验区进行统一管理、决策与协调。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质上是对传统的行政机构进行了精简,扩大了单个部门管理业务范围,将有业务交叉、联系的部门进行整合,交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这样能够最大限度避免职能交叉,减少行政手续,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虽然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体制已经有了进一步改革,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上要进一步进行改革创新,突破原有的管理方式,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按照国际化通行的标准,将政府的职能由对企业入区前的审批转变为对入区之后的监管,即给予企业更大的自由空间,充分相信企业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约束,政府在管理方面发挥的是监督指导的作用。
因此,在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可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管理经验,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统一立法。首先,根据美国建立对外贸易区经验,其采用的是先立法再设区,在设区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此为园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自由贸易园区进行统一性立法,因此,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完善园区法律制度,推进园区法制建设。其次,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应构建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管理模式,政府可以适当下放权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经营者来管理部门区内事物,由政府进行幕后监管,这样既可以转变政府职能,由重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此外,政府也应该最大程度的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区内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样更加有助于推进上海“四个中心”的建设进程。
(二)试验区监管与立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自由贸易港”、“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含义不同。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既要承担改革的重任,又要保证试验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挂牌半年多来,不断创新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总署以“简政集约、通关便利、安全高效”为核心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在今年6月份,我国对试验区内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传统的“逐票”申报方式改为“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方式,此外,还实施了“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制度,这对于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实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我国可结合国外经验,创新试验区的监管立法,完善我国试验区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1.在监管机关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以海关为监管核心的“单一窗口”模式,避免出现传统的“九龙治水”的现象,造成各职能部门业务上的交叉,重合。
2.在推进实施“一线开放方面”,我国改革创新了传统的先报关后进区的模式,实行“先进区,后报关”制度。减少入区前的海关审批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国际上“一线”最为开放的是德国汉堡港的关旗通行制度,因此,我国也可借鉴德国经验,在“一线”监管方面实现彻底开放。
3.在监管模式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海关和自由贸易园区内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但是要以“知情守法”为基础,即海关可以充分相信自由贸易园区内的企业、合伙或是个人已经履行了审慎义务,不必再浪费海关资源进行逐单逐票审查,而是对货物采取不定期审计核查制度。其次,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货物分类监管的经验,按照货物的不同分类,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这样有利于提高货物监管的严密性和降低货物物流成本。 (三) 试验区投资与立法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目标是要扩大服务业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加快形成投资贸易便利的试验区,我国也将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有关投资立法进行改革与创新。目前,我国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文物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停实施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间为3年,并及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此外,在《方案》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开放模式。我国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单”模式,此次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以及由“准入后国民待遇”转变为“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我国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目前,世界上至少有 77个国家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
在美国对外贸易区的实践中,其“负面清单”最为简化,这也意味着美国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最为宽松,对外开放最为彻底。在美国,对外商投资基本上都实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只有少数领域仍有一定限制,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美国在“准入前国民待遇”方面是限制最少的国家。虽然我国正努力探索投资体制改革,但是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体制仍旧缺乏经验。我国尚且不能一下子达到美国的水平,负面清单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和缓冲期。
因此,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在投资方面最重要的是要将“负面清单”进行简化,适当放宽对外资的进入领域,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逐渐将重点放在对外资的监管方面,而不是严格限制外资的流入。其次,我国也应该以美国为参照,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落到实处,不要实行差别待遇,同时这也需要政府提升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提高外资进入试验区的开放程度,是对政府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政府将风险控制的最小,监管落实到位,才会真正意义上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模式。
(四)试验区税收与立法
目前,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在管理、监管以及投资法律制度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而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园区的发展现状,因此,对园区的税收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与园区发展相辅相成。
现代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在寻求园区长期整体利益的过程中,税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税收法律制度需要与他法律制度共同管控风险,减少投机,保护园区内的经济健康发展;其次,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一般的企业除可以享受免税、保税、退税等传统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选择性征税”的优惠税收制度,即在向区域以外销售保税货物时,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按照原材料或是成品、半成品来缴纳进口的关税,给予了企业从低缴纳关税的权利。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给了我国税收立法创新的契机,因此,为了寻求一个更好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可参考欧美经验,突破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多种优惠税种,如欧洲香农自由贸易园区,就以降低税率、抵免税收、免税或是采用多种补助形式,这对吸引外资,提高园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美国在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同样具有自己的特点,美国在自由贸易园区内采取了多种优惠制度,例如,区对区转移关税延迟、税率转换、关税减免、避免出口退税手续等,这些制度都对我国推进税收立法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三、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各国的开放程度也不断加深。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自由贸易园区逐渐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据统计,目前全世界135个国家约有3500个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园区是自由化发展的产物,也是国家对外开放的必然结果,面对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国都在寻求更好的发展模式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因此,在此背景下,我国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对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成功实施经济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顺应了全球经贸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增强我国面向全球的竞争力。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发现在建设自由贸易园区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且总结出一般规律。此外,我国还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我国特色自由贸易园区。
参考文献:
[1]商舒.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法学.2014(1).
[2]罗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5.
[3]沈翔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接轨TPP问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4.
关键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立法 借鉴
作者简介:丛丹,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26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概述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建成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园区。回顾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我国在积极探索对外开放战略的同时,也在不断突破传统。例如,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之前,我国成立的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港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由单一向综合转变,但是相对于国外的自由贸易园区来说,其在区内业务以及服务业的范围还是相对较少。涵盖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 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成功转型,新一轮的开放型经济正在发展。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义在于改革,通过不断试验、探索与修正,逐步扩宽对外开放的空间,试出改革的新路数,试出新的程序规则,试出我国园区的特色。在建设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过程中,需要法律的制度保障,因此,法制创新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实现了法制创新,才能更好地解决园区内的法律问题,依法管理好自由贸易园区。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借鉴与创新
(一)试验区管理与立法
目前,我国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尚无全国统一立法,对园区的相关法律制度都散见于各种决定以及规定之中。对于我国来说,建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先要明确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以便于进一步开展对试验区的建设。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上海市政府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负责对试验区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设立了专门的中央机构来对试验区进行统一管理、决策与协调。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质上是对传统的行政机构进行了精简,扩大了单个部门管理业务范围,将有业务交叉、联系的部门进行整合,交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这样能够最大限度避免职能交叉,减少行政手续,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虽然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体制已经有了进一步改革,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上要进一步进行改革创新,突破原有的管理方式,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按照国际化通行的标准,将政府的职能由对企业入区前的审批转变为对入区之后的监管,即给予企业更大的自由空间,充分相信企业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约束,政府在管理方面发挥的是监督指导的作用。
因此,在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可借鉴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管理经验,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统一立法。首先,根据美国建立对外贸易区经验,其采用的是先立法再设区,在设区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此为园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自由贸易园区进行统一性立法,因此,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完善园区法律制度,推进园区法制建设。其次,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自由贸易园区应构建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管理模式,政府可以适当下放权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经营者来管理部门区内事物,由政府进行幕后监管,这样既可以转变政府职能,由重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此外,政府也应该最大程度的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区内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样更加有助于推进上海“四个中心”的建设进程。
(二)试验区监管与立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自由贸易港”、“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含义不同。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既要承担改革的重任,又要保证试验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挂牌半年多来,不断创新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总署以“简政集约、通关便利、安全高效”为核心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在今年6月份,我国对试验区内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传统的“逐票”申报方式改为“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方式,此外,还实施了“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制度,这对于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实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我国可结合国外经验,创新试验区的监管立法,完善我国试验区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1.在监管机关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以海关为监管核心的“单一窗口”模式,避免出现传统的“九龙治水”的现象,造成各职能部门业务上的交叉,重合。
2.在推进实施“一线开放方面”,我国改革创新了传统的先报关后进区的模式,实行“先进区,后报关”制度。减少入区前的海关审批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国际上“一线”最为开放的是德国汉堡港的关旗通行制度,因此,我国也可借鉴德国经验,在“一线”监管方面实现彻底开放。
3.在监管模式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海关和自由贸易园区内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但是要以“知情守法”为基础,即海关可以充分相信自由贸易园区内的企业、合伙或是个人已经履行了审慎义务,不必再浪费海关资源进行逐单逐票审查,而是对货物采取不定期审计核查制度。其次,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货物分类监管的经验,按照货物的不同分类,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这样有利于提高货物监管的严密性和降低货物物流成本。 (三) 试验区投资与立法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目标是要扩大服务业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加快形成投资贸易便利的试验区,我国也将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有关投资立法进行改革与创新。目前,我国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文物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停实施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间为3年,并及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此外,在《方案》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开放模式。我国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单”模式,此次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以及由“准入后国民待遇”转变为“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我国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目前,世界上至少有 77个国家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
在美国对外贸易区的实践中,其“负面清单”最为简化,这也意味着美国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最为宽松,对外开放最为彻底。在美国,对外商投资基本上都实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只有少数领域仍有一定限制,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美国在“准入前国民待遇”方面是限制最少的国家。虽然我国正努力探索投资体制改革,但是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体制仍旧缺乏经验。我国尚且不能一下子达到美国的水平,负面清单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和缓冲期。
因此,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在投资方面最重要的是要将“负面清单”进行简化,适当放宽对外资的进入领域,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逐渐将重点放在对外资的监管方面,而不是严格限制外资的流入。其次,我国也应该以美国为参照,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落到实处,不要实行差别待遇,同时这也需要政府提升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提高外资进入试验区的开放程度,是对政府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政府将风险控制的最小,监管落实到位,才会真正意义上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模式。
(四)试验区税收与立法
目前,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在管理、监管以及投资法律制度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而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园区的发展现状,因此,对园区的税收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与园区发展相辅相成。
现代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在寻求园区长期整体利益的过程中,税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税收法律制度需要与他法律制度共同管控风险,减少投机,保护园区内的经济健康发展;其次,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一般的企业除可以享受免税、保税、退税等传统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选择性征税”的优惠税收制度,即在向区域以外销售保税货物时,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按照原材料或是成品、半成品来缴纳进口的关税,给予了企业从低缴纳关税的权利。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给了我国税收立法创新的契机,因此,为了寻求一个更好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可参考欧美经验,突破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多种优惠税种,如欧洲香农自由贸易园区,就以降低税率、抵免税收、免税或是采用多种补助形式,这对吸引外资,提高园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美国在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同样具有自己的特点,美国在自由贸易园区内采取了多种优惠制度,例如,区对区转移关税延迟、税率转换、关税减免、避免出口退税手续等,这些制度都对我国推进税收立法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三、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各国的开放程度也不断加深。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自由贸易园区逐渐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据统计,目前全世界135个国家约有3500个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园区是自由化发展的产物,也是国家对外开放的必然结果,面对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国都在寻求更好的发展模式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因此,在此背景下,我国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对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成功实施经济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顺应了全球经贸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增强我国面向全球的竞争力。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发现在建设自由贸易园区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且总结出一般规律。此外,我国还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我国特色自由贸易园区。
参考文献:
[1]商舒.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法学.2014(1).
[2]罗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5.
[3]沈翔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接轨TPP问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