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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建模研究一个非生产性的技术研发企业如何决定向两个生产性企业转让其降低成本的技术。我们的研究表明:第一,在固定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只向高质量企业转让其技术。在特许权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则向两个企业同时授权其技术。在双重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既可能只向高质量企业又可能向两个企业同时转让其技术。第二,对于技术拥有者而言,固定收费未必优于特许权收费,这与现有经典结论截然相反。第三,三种合同相比,双重收费合同虽然会使授权利润达到最大,但是却有可能降低社会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