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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证明妨碍制度,但由于对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缺乏系统的研究,对证明妨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的研究也较欠缺。于此证明妨碍的适用更多地交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可能出现的结果即是裁量权的滥用。必须以证明妨碍的法理为基础对证明妨碍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