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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长江流域和东北地区两次特大洪灾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全面停止长江黄河流域上中游的天然林采伐,森工企业转向营林管护"的精神,原国家林业局在原《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了《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包括新疆国有林区在内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几经修改并通过两年的试点后,于2000年7月7日经国务院第71次总理办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