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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是直至上世纪90年代才进入法学领域的,它不仅挑战了现代法的自主性、普适性、中立性。揭示了现代法的道义缺席、不确定性和独断主义,而且还探究了作为现代法律哲学基础的理性主义、个人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还原主义以及非道德主义,并对之一一进行了解构。尽管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法律的挑战和批判不乏偏激处.但它的重大理论意义是不容抹杀的,尤其是建立在第二次启蒙基础上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为我们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提供了方向。本文所提出的“建设性后现代的有情法”,旨在最大限度地将东方审美的(和谐的)秩序感和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