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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普通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应当签订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高校亦据以统计毕业生就业率。然而,就业协议书并没有实质作用,从社会各方的反映到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态度,不难看出就业协议书处境尴尬、步履维艰。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在就业协议书中法律地位的变更——从签约方变更为鉴证方、登记方亦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