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具有“内部”和“外部”两种功能面向.司法实践中,电子卷宗的功能以“内部”面向为主,仅为纸质卷宗电子化.在需要移送卷宗的刑事司法中,这种功能设定导致电子卷宗既难以克服预判和不完全移送的风险,可能倒退为“复印件主义”,又与“审判中心主义”相悖.电子卷宗需要“外部”功能拓展以发挥司法功能,过程证据是其拓展的合适方向.司法留痕管理,为电子卷宗成为过程证据提供了制度基础;区块链等技术的司法运用,为电子卷宗提供了技术基础.作为过程证据的电子卷宗,面临补正规则滥用、“痕迹主义”的消极侦查和司法机关间的适配等风险
美国庭审法院往往不会向陪审团充分解释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上诉法院有时也不能充分保证这一标准得到遵守.向陪审员解释合理怀疑标准意味着近乎确信被告人有罪的最有效方式应当是给出如下指示:“要想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的说服力让你对被告人有罪达到很高程度的确信.衡量这种确信程度的一种方法就是:如果确信的范围是从0到100,那么至少要达到95,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当案件审理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在案证据是否足以使得陪审团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忠实地遵守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追问陪审团
通过梳理现有规范,立法者对诱供骗供存在容许度.在承认诱供骗供裁量排除的正当性基础上,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价值基础不容忽视,涉及防范虚假供述、保障供述自愿性及维护人格尊严三个方面.然而,我国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实践效果不佳,呈“宽禁止,严排除”格局、“逐案审查,裁量权较大”态势、“弱规范,弱保障”特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实际,诱供骗供司法规制模式向“权利保障型”转变势在必行,融合诱供骗供司法规制的价值导向与权利保障机制.为此,应将侦查讯问规范化置于基础性地位、增强犯罪嫌疑人讯问防御权、强化侦查讯问权力的规范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