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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机关运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泛滥成灾,忽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作用,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具有保障功能、预防功能、教育功能和保护功能,在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具体包括:拘传制度、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构建和完善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