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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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登记在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目前有关婚姻登记的法规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笔者在导师带领下对西安市民政局及灞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研中却发现,婚姻登记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登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虚假补领结婚证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42-01
  
  1950年婚姻法颁布至今已有60载,60年来有关婚姻登记方面的法规取逐步得以完善。民政部自1985年3月15日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到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再到2003年7月30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充分体现了其婚姻立法理念的逐步转变,“从强调管制到尊重私权,从追求平等公正到强调司法效率和自己责任”,在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的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有关婚姻登记的法规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笔者在导师带领下对西安市民政局及灞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研中却发现,婚姻登记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其中既有法律、法规间的相互冲突和不完善,也有操作过程的技术突破和灵活适用问题。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
  1 婚姻登记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1 婚姻登记机关被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问题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指民政部门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目前出证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房屋买卖贷款、购车贷款)、担保、房产过户、户口迁移、出国(继承遗产、移民、工作、教育)、司法公证、拆迁安置、领取公积金,招工等用途,其中绝大部分是用于经济类的金融贷款、房产买卖交易等,占總量的95%以上;用于迁移户口、出国留学升学等行政类的占总量的5%。需要注意的是,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不等同于“单身证明”,前者只能证明当事人在一定时间段内没有在特定的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而后者是指当事人处于未婚的状态。由于民政部门没有全国联网,现有联网记录的查询年限也有限,民政部门只能提供一定期限没有在本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这样的证明并不能确定当事人没有在别的地区或本地区联网记录年限以前办理过结婚登记。因而,在实践中民政部门遇到了诸多问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义务。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该证明的工作并非其工作职责,而属于延伸服务。但出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需要,民政部门延伸提供了相关服务。由此而引发下列问题:①这种延伸服务是否该收费?②该证明的出具各地没有统一格式,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认定的问题,如何解决?③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后,若在实践中出现纠纷,是否应承担责任?
  1.2 虚假补领结婚证当中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遇到虚假补领结婚证的现象增多。比如,甲与乙于1981年在A地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由B地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甲乙基于某种利益诉求,隐瞒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回到A地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相关离婚判决书的档案,遂予以补办。补办后乙认为其与甲就是夫妻关系,而甲则认为其与乙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现在要和丙结婚,但又担心重婚。目前补领结婚证需持户口薄、身份证和查档证明,配偶双方同时到场,即可补办。但上述材料并不能确保双方现在仍是配偶关系,特别是对于那些户口不在一地、结婚年限很早,档案不全的当事人更加无从查起。再加之公安户籍与婚姻登记部门的信息没有联网,法院和婚姻登记部门没有建立协作机制,从而导致了以下问题:对补发的离婚证引发的纠纷由谁承担?发现补发离婚证是错误的,由谁来撤销?
  2 解决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问题的具体思路
  2.1 对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理问题
  虽然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办理中存在缺陷,但实践中当事人要求这种服务又是有理由的,因而民政部门不能为了避免纠纷取消婚姻状况的证明。(1)如果将“出具认定为一种延伸服务,那理所当然要收取费用。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标准:①参照当地档案局查档费用收取标准;②参照婚姻登记的工本费收取;③参照当地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针对“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格式问题,最好能由民政部规定统一格式,以便统一适用。(3)为了避免当事人将真实婚姻状况的证明责任转嫁给民政部门,可效仿婚姻登记程序,以当事人的个人声明取代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改用当事人的个人未婚书面声明,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民事活动中隐瞒或虚构婚姻状况,应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也使婚姻登记机关避免了因当事人虚假陈述、欺诈而引发的风险。当然,更进一步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形成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以求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具有全面性和真实性。
  2.2 对于补领结婚证的效力问题
  首先由于现行法律仅规定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所以导致对于补领错误的结婚证没有法定的部门予以撤销。对此,可以实行双轨制的救济途径。一方面,可以向法院起诉,予以撤销,前提是将虚假补领结婚证的欺诈行为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另一方面,恢复婚姻登记机关的撤销权,使民政部门对一些因为疏忽或无法查知而补领的结婚证可以依职权撤销。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在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登记,并且要有合理的期限限制。当事人如果对撤销不服,可申请复议;对复议依然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树立当事人诚信观,因为鉴于实际关于男女双方是否持续存在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取证有限制,所以最主要的当事人双方自己明确声明持续存在夫妻关系。对于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其为自己做出的声明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加快婚姻登记信息网络化建设,构建婚姻自由的安全保障体系。具体应规定民政部门及时将婚姻登记信息通知各管理部门,法院也应及时将婚姻变更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实现公安户籍与婚姻登记部门的信息联网、信息联动和自动更新。
  3 结语
  虽然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但是现代人的婚姻幸福感较以往来讲是普遍上升的,问题的出现可能与公民个人私权的进一步扩大以及过度追求司法效率有密切关系。当然转型期下经济理性的绝对至上、价值理性的逐渐淡漠,以及国内外多元化价值观的冲击和影响,都对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构成冲击。因此在家庭生活中真诚相待、尊重个性、承认差异、互相包容的精神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就显得尤为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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