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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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以及分配方式的改变,有着帮派血统的犯罪模式开始“重出江湖”,集团组织性质的“涉黑”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本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研究,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应具备组织性特征、行为性特征及经济性特征。厘清特征,才能对研究“涉黑”组织犯罪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展开分析。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集团组织 “涉黑”
  作者简介:王圆圆,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安全保卫学院,助教,从事航空法、民航安保等问题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02-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修正案中,立法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做了较为明确的诠释和定义。总体说来可以从表面和内在两个层面进行解释,从内在层面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和内部结构方面都较为固定,每一层阶都有特定的任务和信息传递方式,为完成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又不同功能的分工;从外在层面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不法手段或者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法勾当来扩大影响,加强对地区、行业的控制力。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内容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应具备组织性特征、行为性特征及经济性特征。
  一、组织性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组织性被描述为应具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组织性的核心是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特征。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到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该款事实上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式特征进行了诠释。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式应该分为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内部的结构应具有层级性,从上到下呈金字塔结构展开,各个层级的分工合作较为清晰,并且层级数量不少于三个。其次,有严格的帮规或者是戒条。这种准则行的纪律会贯彻到整个组织的上下,并且在该条规的“指导下”进行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所以,一些省市有这样的规定,在组织形式特征中应体现以“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其三,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会披上合法的“外衣”,已成气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逃避法律打击和惩治,利用之前积累的非法资金成立公司,借助公司的合法外衣,从事更大的非法活动。不仅如此,公司也成为其掩饰不法罪行的盾牌,混绕司法认定和处置。而且,这一形式已然成为一种高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形式。2009-2010年一年之内,在重庆展开的“除黑打恶”各项整治和斗争中,重庆各级法院共查处了二十四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这些组织中,有一般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了注册企业,并且,30%的企业规模庞大,资产上亿。 基于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二条将上述打着公司合法旗号进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 。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公平,维护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的各种权利。
  二、行为性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性被描述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条文明确的从三个方面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行为特征方面的内涵。下文将从行为的暴烈程度、行为的持续程度、行为的影响后果范围三个角度展开论述。
  第一,在对行为手段的界定上,《刑法修正案(八)》有这样的描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于行为手段特性的界定上来看,事实上分文了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暴力性行为。所谓暴力,是指不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负面力量 。事该种暴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的强暴。也就是呈现出一种强大的施暴力量,对他人施加这种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方法或强力强力,获取不法利益或获取暴利。那么这种客观意义上的暴力手段不仅仅是一种推拉与挣脱的外力表现,更是一种达到足以使被害人按照施害人意识决定而为之的强力,也就是说,这种外力应该达到一种特别紧迫、急切和重大损害的程度。对人身进行强制或打击较为常见,笔者认为还应该将被害权益纳入其中,被害人权益是暴力指向的最终目标。身体强制或行为强制都只是手段或是方法,真正要达到的是一种利益的获取。也就是在这种利益趋势之下,行为的暴烈摧残程度才会具有如此大的伤害性。第二个维度,笔者认为有必要指出,除了直接性暴力而外,还有种是间接暴力。故意破坏办公器材和办公用品,导致机关事务性工作无法展开或者进行。此类财产性破坏,也应认定为暴力手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行为的方式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暴力行为特征,而法律对其追究的依据也必须依赖其行为的违法性,所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要具备行为性的特征,而暴力手段,则是行为性特征的一个重要显像和支撑。
  第二,在对行为持续程度的界定上,《刑法修正案八》的描述是:“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换句话说,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必须具有长期性,而不是偶发的、碰巧聚在一起的共同犯罪。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会对黑社会组织行为的“持续性”进行描述,笔者认为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区分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也会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表达,以及共同共通的犯罪行为。但是,共同犯罪一般不具备长期持续性。这是对犯罪形式上的一种区分。其次,持续性程度也是对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一种折射。长期、多次、持续性的进行某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对势必会给社会治安造成一种长期威胁,另外,从群众的角度来看,如果某一社区或地区长期流窜犯罪分子,为非作歹,长期进行非法活动,势必会给群众造成一种心理阴影,这种黑社会性质行为的非法控制给群众造成的心理强制也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基于之上分析,沿海省份会有这样的规定:“‘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三、经济性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被界定为应当具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济性特征主要有两个指向标,其一,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其二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物质基础。两者相辅相成。
  首先,经济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的性指标 。黑社会组织存在或壮大的本质原因在于谋取更高额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会很大程度上大于本分的劳动,由此,社会的不安分子开始蠢蠢欲动,试图纠集成伙,获取暴力。表现形式在社会中有多种多样,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一地区开设各种不法场所谋取暴利,有的以合法外衣为掩护,开展各种非法经济活动。其实本质上都是为了更快获得更为丰盛的经济利益和各种社会权益。这种社会权益包括了政治身份。笔者认为具有经济性目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这一特征极好的解释了团伙行为的目的性。
  其次,经济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正是展现出经济基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中的基础性作用。同理,按照马克思社会经济学的经典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一个组织的成立、发展以及壮大,都必须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作为“上层建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要以团伙形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肯定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辅佐其完成。所以,笔者认为,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大特征。在成立阶段,必要的物质基础为黑社会的招兵买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费来源,并且,物质基础的丰实程度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在成立之后,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后盾,从何而来?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而由犯罪违法行为获得的巨额收益又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性开展提供了活动经费,这个过程是个循环往复、持续进行的循环圈。另外,《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及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中的“一定”,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怎样的程度才算达到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现金为标准?还是以不动产为标准?抑或以可操控预支数额为标准?所以“一定”这个程度是一个十分不好把握的尺度,笔者认为,事实上立法者为各个省市提供了适合本地经济评价的一个范围,各个省市可以在“一定”程度内,规定其程度标准。很多省市的司法机关都对这一模糊概念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好的一种立法方式。如果统一界定了经济实力的具体数额,反而不利于各个省市的具体司法操作。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步骤必然不一致,法律需要惩治的尺度也必然不同。分别量化规定各自的法律试用尺度,可以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更好的打击犯罪起到促进作用。例如,在我国沿海省份广东省,经济发展节奏较快,广东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97号)文件,其中关于“‘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界定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认定该特征。”
  更为重要的是,笔者认为,在经济与犯罪行为的这个循环圈中,由于不断循环往复,组织的稳定性也势必增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内部的依赖性和团体性意识更好的凝结,从而更为一体化的进行各类黑社会性质犯罪。从这个点,更能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和行为性特征,经济性特征为组织性提供了物质后盾,行为性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了犯罪实施策略,因而获取经济效益,行为越激进,获取的经济效益越丰厚,团体规模越庞大冗杂。可见,笔者指出的三个特征事实上有内部的逻辑联系和发展链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或缺的三大特征,缺一不可!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性特征、组织性特征以及经济性特征很好的诠释了黑社会性质的概念,三大特征从一个立体的维度解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作系统,为后文展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和分析平台。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广东省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2日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
  《辞海》第378页.
  广东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97号)。
  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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