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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双管齐下,既在理论上做好法制建设研究工作,并且同时在实践生活中也同时将法制建设工作落实好。做好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以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及其法制特征探究为题,展开了探讨与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关键词:法制建设;战略目标;法制特征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初期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重要的待发展待完善的地步,本文主要从我国发展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法制特征这两个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做了一个简要的探究。
一、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段期间,法制建设也就占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制建设本身是一项非常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设工作,这一项社会工程的完成需要全社会的不断坚持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法制建设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我们伟大的党领导人对我国三十年民主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后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前进目标。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落实好我国社会主义初期的法制建设,就必须坚持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正确思想和方向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将一切因素都积极的调动起来,一步一步的走在法制建设的路上,争取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民主充分、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战略目标。
为了充分的了解认识这个战略目标,我们必须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一)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依据
我国的法制建设战略目标是在党领导人通过不断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痛苦经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的基础上重新确立的。众所周知,我国在新中国诞生之前已经经历了数以千年的封建传统专制统治和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版封建社会的统治,在这一段期间,旧中国的法制建设尚且处于一个混沌的未开蒙的状态,“封建专制较多,民主法制较少”这是邓小平在给这一段历史的简单评价。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这一段期间,中国共产党勇敢的扛起了建设中国法制建设这一杆空白的大旗,在黑暗中前进,等待着法制建设逐步走向光明。在这一段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突破,并且累计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195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尤其是十年文革,更是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我们党领导人通过对当时情况进行了一个详细的分析,指出必须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及法制建设,确保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且确保人在法律面前都保持一个平等的关系,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的发展使命。
(二)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本质
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确立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客观规律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就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这也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发展过程,其本质就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完成自己历史使命和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三)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实质
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在这一段期间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健全性和不完善性,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实质就是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逐步向完善、健全的阶段发展。
(四)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巨大转变
我国社会主义初期法制建设的巨大转变在于,彻底的将“人治”的传统抛弃,彻底地将“法治”贯彻落实。“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也就是能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依法治国。因此如果在我国想要将依法治国彻底的贯彻落实下来,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将国家治理好,并且以法律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不以领导人或各级领导的意志为转移,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树立法律的尊崇权威,将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归入法制的管辖范围中。
(五)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现实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起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终点。也就是说,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贯穿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既以战略目标来确立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又必须使所有工作的开展都围绕着战略目标丝丝入扣。这个战略目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核心思想,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方向及奋斗目标。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制建设战略目标就是建设“民主充分、法制完备、法制至上、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科学的正确的最为切实可行的法制建设宏伟战略目标。
二、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制特征
下面我们就从前四个方面入手,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制特征做一个基本的阐述。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的概念就是指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的对象包括一切党派、机关和个人,这些党派。机关、个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职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对于所有违反法律的人,无论是党派或者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无论其资历功劳的大小,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管辖,接受法律的制裁。 大量的历史资料都可以印证,国家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杆作为约束,就必然导致领秀至上,国家的兴衰都将以当权者德意志为转移,将国家命脉系于当权者一身,这是不明智的。君主不论如何贤明,都不可能随时随刻保持理智,必然会有疏漏,当权者一个小小的疏漏对百姓来讲就有可能是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样是将国家命脉都置于危险之中,是极其不理智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杆作为衡量标准对各级领导人做出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将国家置于一个健康,绿色的发展环境中,茁壮发展。这也从历史层面印证了法律至上的必然性。
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中,多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不同阶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等都会存在许多不一致,这些小的不一致有可能导致非常激烈的冲突。这就需要法律作为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来对多有的利益和冲突进行衡量。只有法律至上,才能凌驾于各种利益之上;才能将各地区各族人民的利益关系进行一个有效的协调;才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而稳定;才能最集中地体现全体惹您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追根溯源,法律至上,其实就是人民利益和意志高于一切的根本体现。
(二)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就是宪法中做出明确阐述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人民不仅在法律上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事实上也要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宰,人民享有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社会甚至国家命运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特有属性,其在根本上就与资本数以国家所大肆宣传的“主权在民”有着原则性的不同。人民主权能够真正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自由权利。
人民主权的根本概念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真正意义上的领导者,因此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意义上的民主权力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不仅仅是体现在法律条纹上,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这样,人民能够支配法律规定的属于他的一切,任何故意或者过失对人民主权进行伤害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必须受到法律严惩的。
(三)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指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彼此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具体事物,又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藉此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对各级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能够有效的保证国家机关健康运行,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国情情况下的又一个特征。在西方国家颇有成效的三权分立因不适合我国国情而被舍弃,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中留下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我国不应该将反对专制而产生的权力制约舍弃,而应该将其有保留有选择性的作为民主集中制的补充纳入到我国的法制建设中。
这样做主要有两个原因:①经过长期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我们能够得知,如果权力不加以制约,便会像脱缰的野马一般肆意妄为,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导致决策者专断,这就使民主和法治无从谈起,因此,想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就必须对权力机关就行权力制约。②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不仅能够避免专断,并且能够进行权力优化,促使立法机关有效的行使立法监督权,行政机关就能行使好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机关就能依法独立的行使好国家的审判权及检察权。总而言之,对国家机关就行权力制约并且相互监督,能够有效的促进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展开工作,有利于进行权责划分,能够更好地管理建设好国家事物,使国家朝着一个更加清晰的明天不断迈进。
(四)民主法制化与法制民主化
民主法制化的概念就是,把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各项民主自由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和肯定下来,使这些权利具有确定性、排他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这样做的原因是,我国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进行确认和保障,并且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准绳。
法制民主化的概念则是,国家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以贯彻民主原则为基本准则,必须时时刻刻符合民主的要求,立法真实反映民意,执法得到人民监督,守法真正成为人民自觉自发的行为。法制建设之所以要民主化,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法制确立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就必须将法制建设民主化。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及其根本内容。社会主义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只有以民主为前提,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始终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一切忠于人民的法律。而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只有人民自觉对法律进行遵守,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律至上的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换句话来说,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扩大的完善其实就是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社会数以法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为前提二者相辅相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既在理论上做好法制建设研究工作,并且同时在实践生活中也同时将法制建设工作落实好。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法制特征有个全面的了解,在社会主义建设,做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十分关键的一个里程碑。
关键词:法制建设;战略目标;法制特征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初期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重要的待发展待完善的地步,本文主要从我国发展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法制特征这两个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做了一个简要的探究。
一、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段期间,法制建设也就占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制建设本身是一项非常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设工作,这一项社会工程的完成需要全社会的不断坚持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法制建设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我们伟大的党领导人对我国三十年民主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后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前进目标。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落实好我国社会主义初期的法制建设,就必须坚持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正确思想和方向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将一切因素都积极的调动起来,一步一步的走在法制建设的路上,争取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民主充分、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战略目标。
为了充分的了解认识这个战略目标,我们必须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一)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依据
我国的法制建设战略目标是在党领导人通过不断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痛苦经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的基础上重新确立的。众所周知,我国在新中国诞生之前已经经历了数以千年的封建传统专制统治和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版封建社会的统治,在这一段期间,旧中国的法制建设尚且处于一个混沌的未开蒙的状态,“封建专制较多,民主法制较少”这是邓小平在给这一段历史的简单评价。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这一段期间,中国共产党勇敢的扛起了建设中国法制建设这一杆空白的大旗,在黑暗中前进,等待着法制建设逐步走向光明。在这一段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突破,并且累计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195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尤其是十年文革,更是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我们党领导人通过对当时情况进行了一个详细的分析,指出必须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及法制建设,确保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且确保人在法律面前都保持一个平等的关系,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的发展使命。
(二)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本质
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确立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客观规律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就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这也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发展过程,其本质就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完成自己历史使命和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三)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实质
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在这一段期间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健全性和不完善性,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实质就是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逐步向完善、健全的阶段发展。
(四)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巨大转变
我国社会主义初期法制建设的巨大转变在于,彻底的将“人治”的传统抛弃,彻底地将“法治”贯彻落实。“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也就是能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依法治国。因此如果在我国想要将依法治国彻底的贯彻落实下来,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将国家治理好,并且以法律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不以领导人或各级领导的意志为转移,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树立法律的尊崇权威,将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归入法制的管辖范围中。
(五)我国法制建设战略目标的现实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起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终点。也就是说,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贯穿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既以战略目标来确立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又必须使所有工作的开展都围绕着战略目标丝丝入扣。这个战略目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核心思想,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方向及奋斗目标。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制建设战略目标就是建设“民主充分、法制完备、法制至上、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科学的正确的最为切实可行的法制建设宏伟战略目标。
二、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制特征
下面我们就从前四个方面入手,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制特征做一个基本的阐述。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的概念就是指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至上的对象包括一切党派、机关和个人,这些党派。机关、个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职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对于所有违反法律的人,无论是党派或者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无论其资历功劳的大小,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管辖,接受法律的制裁。 大量的历史资料都可以印证,国家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杆作为约束,就必然导致领秀至上,国家的兴衰都将以当权者德意志为转移,将国家命脉系于当权者一身,这是不明智的。君主不论如何贤明,都不可能随时随刻保持理智,必然会有疏漏,当权者一个小小的疏漏对百姓来讲就有可能是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样是将国家命脉都置于危险之中,是极其不理智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杆作为衡量标准对各级领导人做出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将国家置于一个健康,绿色的发展环境中,茁壮发展。这也从历史层面印证了法律至上的必然性。
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中,多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不同阶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等都会存在许多不一致,这些小的不一致有可能导致非常激烈的冲突。这就需要法律作为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来对多有的利益和冲突进行衡量。只有法律至上,才能凌驾于各种利益之上;才能将各地区各族人民的利益关系进行一个有效的协调;才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而稳定;才能最集中地体现全体惹您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追根溯源,法律至上,其实就是人民利益和意志高于一切的根本体现。
(二)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就是宪法中做出明确阐述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人民不仅在法律上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事实上也要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宰,人民享有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社会甚至国家命运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特有属性,其在根本上就与资本数以国家所大肆宣传的“主权在民”有着原则性的不同。人民主权能够真正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自由权利。
人民主权的根本概念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真正意义上的领导者,因此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意义上的民主权力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不仅仅是体现在法律条纹上,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这样,人民能够支配法律规定的属于他的一切,任何故意或者过失对人民主权进行伤害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必须受到法律严惩的。
(三)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指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彼此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具体事物,又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藉此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对各级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能够有效的保证国家机关健康运行,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国情情况下的又一个特征。在西方国家颇有成效的三权分立因不适合我国国情而被舍弃,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中留下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我国不应该将反对专制而产生的权力制约舍弃,而应该将其有保留有选择性的作为民主集中制的补充纳入到我国的法制建设中。
这样做主要有两个原因:①经过长期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我们能够得知,如果权力不加以制约,便会像脱缰的野马一般肆意妄为,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导致决策者专断,这就使民主和法治无从谈起,因此,想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就必须对权力机关就行权力制约。②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不仅能够避免专断,并且能够进行权力优化,促使立法机关有效的行使立法监督权,行政机关就能行使好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机关就能依法独立的行使好国家的审判权及检察权。总而言之,对国家机关就行权力制约并且相互监督,能够有效的促进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展开工作,有利于进行权责划分,能够更好地管理建设好国家事物,使国家朝着一个更加清晰的明天不断迈进。
(四)民主法制化与法制民主化
民主法制化的概念就是,把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各项民主自由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和肯定下来,使这些权利具有确定性、排他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这样做的原因是,我国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进行确认和保障,并且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准绳。
法制民主化的概念则是,国家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以贯彻民主原则为基本准则,必须时时刻刻符合民主的要求,立法真实反映民意,执法得到人民监督,守法真正成为人民自觉自发的行为。法制建设之所以要民主化,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法制确立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就必须将法制建设民主化。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及其根本内容。社会主义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只有以民主为前提,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始终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一切忠于人民的法律。而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只有人民自觉对法律进行遵守,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律至上的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换句话来说,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扩大的完善其实就是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社会数以法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为前提二者相辅相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既在理论上做好法制建设研究工作,并且同时在实践生活中也同时将法制建设工作落实好。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法制特征有个全面的了解,在社会主义建设,做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十分关键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