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世另一方能处置房产吗

来源 :家庭之友·爱侣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gh000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孙女士与丈夫陈某共生育三个子女,陈某去世后(1997年2月13日)未进行遗产分割继承。孙女士2000年参加房改,购买了一套房产,且房产证登记在孙女士自己名下,在参加房改时孙女士用到了丈夫陈某的工龄,且拿出了与丈夫陈某的共同积蓄用于交购房款。问:孙女士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以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陈某死后孙女士与三个子女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那么,该房产就应为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死后孙女士與三个子女应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孙女士若处分该房产,应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孙女士是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的。
其他文献
问:吴某夫妇膝下无子,因张某夫妇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吴某于1997年收养了张某夫妇3岁的儿子为养子,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将养子改姓为吴,叫吴海。吴海15岁时,吴某夫妇先后去世,留下房屋5间和数十万元存款。吴某之弟见哥哥留下大笔财产,先以照顾侄子为由强占房屋,骗取银行存折,又以吴海是养子,不是吴家血亲不能继承吴家财产为理由,拒绝搬出和将存折交给吴海,阻碍吴海继承遗产。吴海无奈,向法院
新型太阳能住宅在新西兰的奥克兰市郊的农村最近研制并建造了一种冬暖夏凉的实验性的新型节能住宅。该舒适的节能住宅的造型呈六面体,设置有太阳墙,可以为住户提供必需的热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