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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依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省级人大常委会注重把握立法节奏,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基本原则,指导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