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提要
超越国有企业治理的政府主导模式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题中之义,其要义在于重新定义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治理边界,其实质则在于重新明晰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范围、责任担负与权利分配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权责利划分结构产生效应的界限。企业治理权威特征的变化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其深化进程中暗含的微观逻辑主线,该主线得以延续的基本前提在于不断边际修正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治理边界。
关键词 政府转型 治理边界 国有企业 市场体系 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
F27;F1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3-0081-05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沿着企业治理这一主线推进已近三十年,但鉴于其深刻的政治经济与历史文化及法制背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实际运行与其理论教义相去甚远,其现行主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体现为一种政府行政干预之下的股东主权至上模式。随着中国国民经济市场化的纵深发展,超越国有企业治理的政府主导模式已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题中之义,其要义则在于重新定义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治理边界。本文拟对此进行解析,以期深入探讨。
一、理性超越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政府主导模式
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与政府全面介入经济活动并替代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经济决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即在于打破这种集权型经济体制并还经济决策权于微观经济主体,并承认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原本在生产投资与经营管理等各项能力以及经济利益趋向与社会责任担负等各项目标函数之上存在差异,且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导向功能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经济体制改革即是对传统体制之下政府过度集中的经济决策权的削减与调整。中国历经近三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业已证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的快慢及其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中国政府自身的机构改革及其角色与职能的转换,其成因则在于中国政府自身的行为对于中国政府策动下的经济市场化改革具有决定性意义。
然而,在中国国有企业历经近三十年的渐进式改革与变迁中,尽管中国国有企业的整体经济绩效有所提升,但中国政府并未有使中国国有企业在整体上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其间的权责利关系亦远未理顺。首先,国有企业所有者角色缺位依然明显。从法律上而言,国有产权归全民所有,没有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有权提出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归己所有,亦没有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愿意对国有企业的亏损承担实质性责任。因此,尽管每个公民均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真正促使这些所有者完全监督国有企业提高其企业经营绩效。其次,政府的角色与职能错位依然严重。一个有效而并非强大的政府机构是任何成功改革有望实现的基本前提(注:参见〔美〕维托
超越国有企业治理的政府主导模式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题中之义,其要义在于重新定义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治理边界,其实质则在于重新明晰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范围、责任担负与权利分配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权责利划分结构产生效应的界限。企业治理权威特征的变化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其深化进程中暗含的微观逻辑主线,该主线得以延续的基本前提在于不断边际修正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治理边界。
关键词 政府转型 治理边界 国有企业 市场体系 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
F27;F1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3-0081-05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沿着企业治理这一主线推进已近三十年,但鉴于其深刻的政治经济与历史文化及法制背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实际运行与其理论教义相去甚远,其现行主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体现为一种政府行政干预之下的股东主权至上模式。随着中国国民经济市场化的纵深发展,超越国有企业治理的政府主导模式已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题中之义,其要义则在于重新定义中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治理边界。本文拟对此进行解析,以期深入探讨。
一、理性超越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政府主导模式
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与政府全面介入经济活动并替代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经济决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即在于打破这种集权型经济体制并还经济决策权于微观经济主体,并承认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原本在生产投资与经营管理等各项能力以及经济利益趋向与社会责任担负等各项目标函数之上存在差异,且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导向功能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经济体制改革即是对传统体制之下政府过度集中的经济决策权的削减与调整。中国历经近三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业已证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的快慢及其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中国政府自身的机构改革及其角色与职能的转换,其成因则在于中国政府自身的行为对于中国政府策动下的经济市场化改革具有决定性意义。
然而,在中国国有企业历经近三十年的渐进式改革与变迁中,尽管中国国有企业的整体经济绩效有所提升,但中国政府并未有使中国国有企业在整体上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其间的权责利关系亦远未理顺。首先,国有企业所有者角色缺位依然明显。从法律上而言,国有产权归全民所有,没有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有权提出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归己所有,亦没有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愿意对国有企业的亏损承担实质性责任。因此,尽管每个公民均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真正促使这些所有者完全监督国有企业提高其企业经营绩效。其次,政府的角色与职能错位依然严重。一个有效而并非强大的政府机构是任何成功改革有望实现的基本前提(注:参见〔美〕维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