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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客观表现,是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分析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助于检察机关提高公信力的实践。本文试从历史因素、人文因素、外部因素和执法主体四个方面找出影响公信力的成因,以期在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思考和实践中提供有借鉴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 执法公信力 检察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0-02
中国公权力机构公信力问题之下的检察公信力问题是一个值得重视、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检察执法公信力的缺失会严重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开展检察执法公信力问题探讨,有助于提高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思考和实践。在探讨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因素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概念。所谓检察公信力,是指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简言之,就是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社会认同的一种能力。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
分析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我们首先要弄清其基本特征。从检察执法公信力的主体来看,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特性。从检察执法公信力的评价看,具有广泛性特征,包括党委、政府等党政机关的认可度,同时也包括社会公众的信用度。从执法过程看,具有公开性。由以上基本特征不难看出,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因素广泛而复杂,有检察机关内部因素,也有检察机关外部因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因素
当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民调显示,包括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内,政府公信力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我国国家政权公信力经历了文革的浩劫,其负面影响如今仍然难以完全消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问题是国家政权公信力问题的一部分,自然不能幸免。我国的检察体制建设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不过走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真正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不过是近30年的事,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法制体系的严重残缺,立法体制混乱、立法质量良莠不齐,这些瑕疵使法典的部分规范偏离了立法精神,甚至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其适用的结果并不能实现法的价值,反而偏离了立法目的,甚至走向了立法目的的反面。而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建设离不开检察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其根本解决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文明的进步。
二、人文因素
(一)人的因素
一个社会的文化进步程度越高,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相应的也就越高,人的综合素质也就越高。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长期的封建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根深蒂固,并具有人治主义传统,淡薄的权利意识,法即是刑的片面观念,极端化的“无讼”思想等等,导致法律“不是不够用,而是不管用”。所有这些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和检察公信力的增强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关系网”左右着人们的一言一行,一些人缺乏法治意识,没有养成法治行为习惯,没有认识到司法并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从而对司法解决问题寄予厚望,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自然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二)心理因素
当前中国社会的从众心理和对司法执法的理解不够等因素影响了司法执法在民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有些突发事件或因个案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一些人极易受到蛊惑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仇法心理。如杭州的胡斌飙车案,竟然出现了对出庭受审的胡斌是不是原来的胡斌的质疑,但是相信的人还不在少数,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现象。群众认为社会不公找司法,司法不公找检察,说明了群众对司法机关是不是依法办事存在怀疑的态度。
(三)文化因素
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的信赖、尊重和服从,与公民的内心心理密切相关,是公民发自内心深处的对法的认同与尊崇。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尽管“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但是现实生活中却难以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去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治基础还很薄弱,“熟人”的“情感”很容易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的天平在“人情”中发生倾斜。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乡土社会,农村的乡土生活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维持规则,有时不得不牺牲一些正义;为了支持程序正义,又不得不放弃一些实质正义,还要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风民俗等各种因素,平衡各种权利冲突和利益碰撞,解纷止争、息事宁人有时可能要牺牲程序或实体规则的制约,这些因素无不对检察执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
三、外部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积和激化的时期,社会转型所导致的一系列变化对检察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市场经济不成熟,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直接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薄弱,也影响检察公信力的维系,削弱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度。从涉检信访产生的原因来看,一些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并不是案件本身有错误或处理不公正,而是由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信任。
(二)执法环境因素
当前我国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尚未真正建立起依法治国的管理方式和体制,这是司法公信力欠缺的基本原因。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比如要完善司法保障,就要保证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够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检察权,才能够克服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否则的话,检察机关本身宪法赋予的职责就失去应有的保障。
四、执法主体因素
衡量检察机关是否具有执法公信力,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否切实履职,有无顾此失彼或放弃法律监督职责的现象;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否正确履职,即是否做到了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廉洁执法。从执法主体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执法理念因素
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公正执法的先导,比如说执法为民的理念,我们就不能就案办案,就不能认为案件上升、压力大,所以结案了事,而是应该案结事了,不仅要保证是否如期起诉,同时要考虑社会效果如何,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群众是否认同,矛盾纠纷是否化解,否则,所谓执法为民就是一句空话。同时,司法程序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殊性,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律的认知不足与对公正的需求矛盾要求检察执法必需确保程序公正,而当前“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在一些执法者脑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由此引发社会对于检察机关的合理怀疑,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二)执法素能因素
古语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让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落马和公安部原高官项怀珠受审无疑加重了民众的疑虑。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没有司法公正,整个社会的公正就被扭曲了。廉洁支撑公信力,为什么有的地方群众不信任检察机关,其根源就在于少数检察人员为检不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出现了“贪婪的检察长”、“腐败堕落的反贪局长”等,尽管这只是“极少数”,但对执法公信力的伤害不容低估,容易导致信访不信法,甚至通过不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现象,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干警自身素质低下所至。一方面反映出当前检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尚有差距,我们说素质保证公信力,群众的信任来自对法律监督能力的认可,从检察机关来讲,应避免发生“说不过、辩不赢”的问题,但有的公诉人论辩能力与辩护律师相差甚远,在法庭上很被动,不仅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形象,也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存在漏洞,教育普遍存在流于形式,对执法者缺乏约束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三)执法行为因素
近些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出现了信任危机,这就给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带来了严峻挑战。正义是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执法不公开、不透明,检民互动不够,和社会沟通能力不足,致使群众无从了解检察工作,也就谈不上理解、支持和信任;民意尊重简单化、片面化,有时候群众一闹原则就坚持不了,也给群众造成执法不公的印象;效率低下,案件超期羁押,久审不结,久拖不决,拖跨了当事人,也会失去公信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最大希望就是强化监督,公正司法,帮助他们伸张正义。实践表明,评价执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就是案件质量,但在我们的工作中,常常暴露出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有的甚至办错案,产生司法赔偿问题,对检察执法公信力带来很大的损害。
综上所述,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内外兼修,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主线。因此,必须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设一支公正、高效、权威、严格执法的检察队伍,将先进的执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执法行为,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同时努力营造良好的提升执法公信力外部环境,善于与公众媒体打交道,善于引导舆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才能树立起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毕玉谦.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司法部课题“司法公信力研究”阶段性成果.
[2]李小鹏.法律文化与司法裁判.中国法院网.
关键词检察机关 执法公信力 检察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0-02
中国公权力机构公信力问题之下的检察公信力问题是一个值得重视、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检察执法公信力的缺失会严重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开展检察执法公信力问题探讨,有助于提高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思考和实践。在探讨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因素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概念。所谓检察公信力,是指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简言之,就是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社会认同的一种能力。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
分析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我们首先要弄清其基本特征。从检察执法公信力的主体来看,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特性。从检察执法公信力的评价看,具有广泛性特征,包括党委、政府等党政机关的认可度,同时也包括社会公众的信用度。从执法过程看,具有公开性。由以上基本特征不难看出,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因素广泛而复杂,有检察机关内部因素,也有检察机关外部因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因素
当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民调显示,包括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内,政府公信力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我国国家政权公信力经历了文革的浩劫,其负面影响如今仍然难以完全消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问题是国家政权公信力问题的一部分,自然不能幸免。我国的检察体制建设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不过走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真正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不过是近30年的事,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法制体系的严重残缺,立法体制混乱、立法质量良莠不齐,这些瑕疵使法典的部分规范偏离了立法精神,甚至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其适用的结果并不能实现法的价值,反而偏离了立法目的,甚至走向了立法目的的反面。而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建设离不开检察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其根本解决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文明的进步。
二、人文因素
(一)人的因素
一个社会的文化进步程度越高,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相应的也就越高,人的综合素质也就越高。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长期的封建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根深蒂固,并具有人治主义传统,淡薄的权利意识,法即是刑的片面观念,极端化的“无讼”思想等等,导致法律“不是不够用,而是不管用”。所有这些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和检察公信力的增强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关系网”左右着人们的一言一行,一些人缺乏法治意识,没有养成法治行为习惯,没有认识到司法并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从而对司法解决问题寄予厚望,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自然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二)心理因素
当前中国社会的从众心理和对司法执法的理解不够等因素影响了司法执法在民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有些突发事件或因个案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一些人极易受到蛊惑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仇法心理。如杭州的胡斌飙车案,竟然出现了对出庭受审的胡斌是不是原来的胡斌的质疑,但是相信的人还不在少数,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现象。群众认为社会不公找司法,司法不公找检察,说明了群众对司法机关是不是依法办事存在怀疑的态度。
(三)文化因素
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的信赖、尊重和服从,与公民的内心心理密切相关,是公民发自内心深处的对法的认同与尊崇。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尽管“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但是现实生活中却难以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去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治基础还很薄弱,“熟人”的“情感”很容易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的天平在“人情”中发生倾斜。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乡土社会,农村的乡土生活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维持规则,有时不得不牺牲一些正义;为了支持程序正义,又不得不放弃一些实质正义,还要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风民俗等各种因素,平衡各种权利冲突和利益碰撞,解纷止争、息事宁人有时可能要牺牲程序或实体规则的制约,这些因素无不对检察执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
三、外部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积和激化的时期,社会转型所导致的一系列变化对检察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市场经济不成熟,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直接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薄弱,也影响检察公信力的维系,削弱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度。从涉检信访产生的原因来看,一些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并不是案件本身有错误或处理不公正,而是由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信任。
(二)执法环境因素
当前我国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尚未真正建立起依法治国的管理方式和体制,这是司法公信力欠缺的基本原因。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比如要完善司法保障,就要保证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够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检察权,才能够克服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否则的话,检察机关本身宪法赋予的职责就失去应有的保障。
四、执法主体因素
衡量检察机关是否具有执法公信力,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否切实履职,有无顾此失彼或放弃法律监督职责的现象;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否正确履职,即是否做到了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廉洁执法。从执法主体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执法理念因素
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公正执法的先导,比如说执法为民的理念,我们就不能就案办案,就不能认为案件上升、压力大,所以结案了事,而是应该案结事了,不仅要保证是否如期起诉,同时要考虑社会效果如何,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群众是否认同,矛盾纠纷是否化解,否则,所谓执法为民就是一句空话。同时,司法程序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殊性,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律的认知不足与对公正的需求矛盾要求检察执法必需确保程序公正,而当前“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在一些执法者脑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由此引发社会对于检察机关的合理怀疑,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二)执法素能因素
古语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让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落马和公安部原高官项怀珠受审无疑加重了民众的疑虑。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没有司法公正,整个社会的公正就被扭曲了。廉洁支撑公信力,为什么有的地方群众不信任检察机关,其根源就在于少数检察人员为检不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出现了“贪婪的检察长”、“腐败堕落的反贪局长”等,尽管这只是“极少数”,但对执法公信力的伤害不容低估,容易导致信访不信法,甚至通过不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现象,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干警自身素质低下所至。一方面反映出当前检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尚有差距,我们说素质保证公信力,群众的信任来自对法律监督能力的认可,从检察机关来讲,应避免发生“说不过、辩不赢”的问题,但有的公诉人论辩能力与辩护律师相差甚远,在法庭上很被动,不仅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形象,也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存在漏洞,教育普遍存在流于形式,对执法者缺乏约束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三)执法行为因素
近些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出现了信任危机,这就给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带来了严峻挑战。正义是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执法不公开、不透明,检民互动不够,和社会沟通能力不足,致使群众无从了解检察工作,也就谈不上理解、支持和信任;民意尊重简单化、片面化,有时候群众一闹原则就坚持不了,也给群众造成执法不公的印象;效率低下,案件超期羁押,久审不结,久拖不决,拖跨了当事人,也会失去公信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最大希望就是强化监督,公正司法,帮助他们伸张正义。实践表明,评价执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就是案件质量,但在我们的工作中,常常暴露出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有的甚至办错案,产生司法赔偿问题,对检察执法公信力带来很大的损害。
综上所述,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内外兼修,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主线。因此,必须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设一支公正、高效、权威、严格执法的检察队伍,将先进的执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执法行为,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同时努力营造良好的提升执法公信力外部环境,善于与公众媒体打交道,善于引导舆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才能树立起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毕玉谦.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司法部课题“司法公信力研究”阶段性成果.
[2]李小鹏.法律文化与司法裁判.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