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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确立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确立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在全党形成共识和理念;把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党员主体的民主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意义;关键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62(2009)01—0035-03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抓住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反映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揭示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动力,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本文拟就如何认识这个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现在提出并强调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是由我们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政党现代化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这不单单是个概念的表述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带来的政治民主要求。进入21世纪,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国际社会反霸权、求民主、促合作的呼声日趋高涨,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许多国家政党为了争取民众支持,以谋求或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都在调整政策纲领、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希望借助发展这种或那种类型的政治民主及党内民主来凝聚人心。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各阶层成员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等日趋增强。这些新情况反映在党内,就是广大党员对发展党内民主的呼声强烈,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日渐高涨。正因为如此,党中央这几年一再强调注重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大提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突出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可以说提出党员主体地位,是我们党自觉顺时应势,使党的建设各方面要求更能为广大党员内在地、自觉地认同和接受,从而充分调动和凝聚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完成好党的执政使命的一个有力举措。
2,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动力之源。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党的建设永恒主题。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从根本上讲,不仅取决于党章的规定、党组织的有效工作,更取决于一种能动的主体行为,即党员是否具有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这种动力来自何处呢?就来自于党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没有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党在思想上的先进性就没有了现实的依托,党在组织上的先进性就没有了具体的构成要素。总之,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基础。只有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才能激发党员热爱党、建设党的热情,也只有把每一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护好、发挥好,集中党员的智慧和力量,使党的每一个细胞都充满活力,我们的党才能永葆先进性。
3,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所在。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年龄,在党内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享有参与权、选举权、讨论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在党内权力关系中,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的党员,他们与党员之间形成权力委托关系,党内权力的产生必须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党内权力运行必须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由此可以看出,“党员主体”是贯穿党内民主的各项原则的核心和精髓,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反映了党内民主的价值取向,强调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起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增强党的创造活力的重要条件。可以说,离开党员主体地位,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党内民主。
二、影响党员主体地位确立的因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员的主体地位虽在党内法规中得到一定的体现。但从实践层面来看,多年来,在党内体制及党的建设的若干具体机制的运行中,更多情况下党员实际上还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而存在的,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出现,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在对待党员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党内长期存在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的倾向;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漠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地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只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党的决策的义务,而忽视党员以多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在党的思想建设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教育的对象,对党员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缺乏足够的信任与尊重,很少鼓励党员进行独立的思考;在党的制度建设上,党规党法的制定仍然囿于少数人参与,广大党员往往只有贯彻制度法规的义务,而缺乏广泛参与的有效途径,等等。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很多,只有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我们才能找到真正确立起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1,传统历史文化的负面影响。我们党诞生在封建主义历史源远流长的旧中国,党内成员中包括领袖人物、知识分子、工农群众,都不可避免、不同程度地受封建主义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平等思想尚未深入人心。一些党员的平等意识受到压制,平等权利弱化。二是权利意识有所淡漠。党内关系也因此简单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内民主制度失去了相应的行为主体。三是责任意识有所虚化。有些党员将责任仅仅理解为对组织的一种服从,在党内生活中随大流,看领导行事,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在一些非正式场合,则不将自己视为党员,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对党内民主建设不甚关心,对党内腐败现象听之任之,等等。
2,“组织本位”的党内民主建设思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选择了实行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加上革命斗争时期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党内生活更多地强调集中,强调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组织本位”成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思路。这就是把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放在增强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民主作风上,着眼于党的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的民主制度建设。但只强调组织的权威而不注重党员应有的主体地位,让党员做主事实上就变成了替党员做主,广大党员难以真实全面地参与党内生活 及党内管理,党员的意志也很难得到充分的体现。,由此可见,这种“组织本位”的思路,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的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
3,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不够完善。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党内民主的法规和制度。以党章为核心,健全和完善了党内组织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使党内民主的每一个环节基本上都有章可循。然而,我们的制度建设更多偏重于提要求、做规定,能够保证这些要素运行的机制还不够完善,这也是影响确立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比如,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保障措施,但整体上,还是对保障党员权利规定的多,而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该怎样惩戒的制度相对较少。即使有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抽象,缺少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再比如,党内参与机制缺乏,党内工作制度、议事制度、表决制度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有的规定与现实要求脱节,可行性不够强。还比如,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没有形成一种刚性的制度制约和惩戒机制。目前我们党内的领导体制名义上是委员制,而事实上党委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在党内决策中主导地位过强,易将党的集体领导、集体决策演变成个人领导、个人决策,从而导致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无法真正地按多数人意志进行决策,等等。
三、确立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关键
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伴随着整个党的建设的时代进程尤其是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的。因此,需要我们坚定信心,明确方向,坚持不懈地努力。
一是加强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研究和宣传,在全党形成“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共识和理念。尽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已经提出,但是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基础理论部分还比较薄弱,对于党员主体的概念、特征、原则、要求等基础性问题还缺乏理论的透彻阐释。因此,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视角。以党员主体为基点,研究、丰富和发展党建理论。同时还要看到,确立并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首先需要党的各级组织尤其在党的领导干部中强化和确立党员主体的意识,使“党员是党的主体”逐步地成为党内生活中一种强烈的、普遍的共识和理念。尤其要在党内努力消除家长制思想和“皇权至上”观念,破除代民做主的思想和特权思想,改变人治的传统观念。通过对封建残余思想的肃清,使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的权力观和民主观。要加大党员主体地位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优化党内政治生活环境,在完善民主制度设计的同时,还要通过民主运作、民主实践,使领导干部普遍提高民主素质,增强民主意识,营造平等、民主、求实、法治的良好氛围。
二是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科学的党内制度体系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保证。首先要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理应对党员主体地位有鲜明而突出的价值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为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方方面面的制度创新提供基本指南。在党章总纲中应明确阐示党员的主体地位问题,规定“党员是党的主体,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行使党的权利的机关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并细化党内制度条例。要完善党员主体参与机制。通过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形成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网络平台,使党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党内事务中来。要完善党员主体授权机制。通过改革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从党的根本政治制度上进一步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
三是全面提升党员主体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在现实的党内民主生活中,党员本身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将直接影响他们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行为。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是先天固有的,而是在社会发展和党内实践中逐渐生成,经过党内不断教育、反复强化和训练而确立和养成的。因此,一方面要着重加强党员的主体意识教育,让党员明白自身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实践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以更加积极主动的主人翁姿态参与到党的建设各项事务中来。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力争构建一种民主的社会生活和党内生活,使党员通过民主运作、民主实践获得民主的技能和民主观念,使民主深入到每个党员的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把重心放在基层,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形式。拓宽党内民主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形式,在基层党组织中大力营造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敢讲真话、敢讲实话、敢讲心里话的环境氛围。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地创设基层党员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载体,完善基层党组织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搭建更加宽广的平台。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对党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广大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增强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积极探索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把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与基层党的工作、党的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党员主体地位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得到确立和坚持、得到尊重和落实。
(作者单位:中央组织部党建杂志社)
责任编辑 于朝霞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意义;关键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62(2009)01—0035-03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抓住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反映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揭示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动力,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本文拟就如何认识这个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现在提出并强调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是由我们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政党现代化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这不单单是个概念的表述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带来的政治民主要求。进入21世纪,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国际社会反霸权、求民主、促合作的呼声日趋高涨,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许多国家政党为了争取民众支持,以谋求或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都在调整政策纲领、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希望借助发展这种或那种类型的政治民主及党内民主来凝聚人心。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各阶层成员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等日趋增强。这些新情况反映在党内,就是广大党员对发展党内民主的呼声强烈,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日渐高涨。正因为如此,党中央这几年一再强调注重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大提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突出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可以说提出党员主体地位,是我们党自觉顺时应势,使党的建设各方面要求更能为广大党员内在地、自觉地认同和接受,从而充分调动和凝聚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完成好党的执政使命的一个有力举措。
2,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动力之源。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党的建设永恒主题。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从根本上讲,不仅取决于党章的规定、党组织的有效工作,更取决于一种能动的主体行为,即党员是否具有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这种动力来自何处呢?就来自于党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没有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党在思想上的先进性就没有了现实的依托,党在组织上的先进性就没有了具体的构成要素。总之,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基础。只有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才能激发党员热爱党、建设党的热情,也只有把每一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护好、发挥好,集中党员的智慧和力量,使党的每一个细胞都充满活力,我们的党才能永葆先进性。
3,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所在。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年龄,在党内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享有参与权、选举权、讨论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在党内权力关系中,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的党员,他们与党员之间形成权力委托关系,党内权力的产生必须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党内权力运行必须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由此可以看出,“党员主体”是贯穿党内民主的各项原则的核心和精髓,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反映了党内民主的价值取向,强调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起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增强党的创造活力的重要条件。可以说,离开党员主体地位,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党内民主。
二、影响党员主体地位确立的因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员的主体地位虽在党内法规中得到一定的体现。但从实践层面来看,多年来,在党内体制及党的建设的若干具体机制的运行中,更多情况下党员实际上还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而存在的,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出现,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在对待党员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党内长期存在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的倾向;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漠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地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只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党的决策的义务,而忽视党员以多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在党的思想建设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教育的对象,对党员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缺乏足够的信任与尊重,很少鼓励党员进行独立的思考;在党的制度建设上,党规党法的制定仍然囿于少数人参与,广大党员往往只有贯彻制度法规的义务,而缺乏广泛参与的有效途径,等等。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很多,只有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我们才能找到真正确立起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1,传统历史文化的负面影响。我们党诞生在封建主义历史源远流长的旧中国,党内成员中包括领袖人物、知识分子、工农群众,都不可避免、不同程度地受封建主义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平等思想尚未深入人心。一些党员的平等意识受到压制,平等权利弱化。二是权利意识有所淡漠。党内关系也因此简单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内民主制度失去了相应的行为主体。三是责任意识有所虚化。有些党员将责任仅仅理解为对组织的一种服从,在党内生活中随大流,看领导行事,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在一些非正式场合,则不将自己视为党员,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对党内民主建设不甚关心,对党内腐败现象听之任之,等等。
2,“组织本位”的党内民主建设思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选择了实行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加上革命斗争时期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党内生活更多地强调集中,强调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组织本位”成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思路。这就是把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放在增强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民主作风上,着眼于党的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的民主制度建设。但只强调组织的权威而不注重党员应有的主体地位,让党员做主事实上就变成了替党员做主,广大党员难以真实全面地参与党内生活 及党内管理,党员的意志也很难得到充分的体现。,由此可见,这种“组织本位”的思路,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的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
3,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不够完善。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党内民主的法规和制度。以党章为核心,健全和完善了党内组织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使党内民主的每一个环节基本上都有章可循。然而,我们的制度建设更多偏重于提要求、做规定,能够保证这些要素运行的机制还不够完善,这也是影响确立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比如,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保障措施,但整体上,还是对保障党员权利规定的多,而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该怎样惩戒的制度相对较少。即使有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抽象,缺少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再比如,党内参与机制缺乏,党内工作制度、议事制度、表决制度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有的规定与现实要求脱节,可行性不够强。还比如,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没有形成一种刚性的制度制约和惩戒机制。目前我们党内的领导体制名义上是委员制,而事实上党委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在党内决策中主导地位过强,易将党的集体领导、集体决策演变成个人领导、个人决策,从而导致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无法真正地按多数人意志进行决策,等等。
三、确立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关键
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伴随着整个党的建设的时代进程尤其是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的。因此,需要我们坚定信心,明确方向,坚持不懈地努力。
一是加强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研究和宣传,在全党形成“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共识和理念。尽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已经提出,但是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基础理论部分还比较薄弱,对于党员主体的概念、特征、原则、要求等基础性问题还缺乏理论的透彻阐释。因此,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视角。以党员主体为基点,研究、丰富和发展党建理论。同时还要看到,确立并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首先需要党的各级组织尤其在党的领导干部中强化和确立党员主体的意识,使“党员是党的主体”逐步地成为党内生活中一种强烈的、普遍的共识和理念。尤其要在党内努力消除家长制思想和“皇权至上”观念,破除代民做主的思想和特权思想,改变人治的传统观念。通过对封建残余思想的肃清,使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的权力观和民主观。要加大党员主体地位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优化党内政治生活环境,在完善民主制度设计的同时,还要通过民主运作、民主实践,使领导干部普遍提高民主素质,增强民主意识,营造平等、民主、求实、法治的良好氛围。
二是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科学的党内制度体系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保证。首先要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理应对党员主体地位有鲜明而突出的价值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为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方方面面的制度创新提供基本指南。在党章总纲中应明确阐示党员的主体地位问题,规定“党员是党的主体,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行使党的权利的机关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并细化党内制度条例。要完善党员主体参与机制。通过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形成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网络平台,使党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党内事务中来。要完善党员主体授权机制。通过改革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从党的根本政治制度上进一步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
三是全面提升党员主体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在现实的党内民主生活中,党员本身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将直接影响他们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行为。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是先天固有的,而是在社会发展和党内实践中逐渐生成,经过党内不断教育、反复强化和训练而确立和养成的。因此,一方面要着重加强党员的主体意识教育,让党员明白自身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实践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以更加积极主动的主人翁姿态参与到党的建设各项事务中来。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力争构建一种民主的社会生活和党内生活,使党员通过民主运作、民主实践获得民主的技能和民主观念,使民主深入到每个党员的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把重心放在基层,积极探索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形式。拓宽党内民主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形式,在基层党组织中大力营造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敢讲真话、敢讲实话、敢讲心里话的环境氛围。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地创设基层党员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载体,完善基层党组织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搭建更加宽广的平台。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对党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广大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增强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积极探索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把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与基层党的工作、党的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党员主体地位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得到确立和坚持、得到尊重和落实。
(作者单位:中央组织部党建杂志社)
责任编辑 于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