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 党章; 党员; 主人地位; 主体作用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7-0024-01
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主体,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思想,党的章程对这个重要思想是有体现的。如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规定了党内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对党内一切事务有最终决定权等。但是党章中并没有直接写明和在有的条款中体现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从立足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主体出发,党章中有以下内容需要增写和修改。
一是在党章第一章党员中增加一条,写明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党章第一章是专讲党员的,其中第一条规定申请入党的条件;第二条规定党员的基本条件,这是党员条件中最核心的部分,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本质属性;增写的一条可以作为第三条,写明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现有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可以作为第四条和第五条,依此类推。在第一章中增写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这一条,阐明党员是党的主人,对党内一切事务起最终决定作用,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是党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主要参与者,是党的事业成功的决定力量,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对党员在党内的价值确认,鲜明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反映党员的时代特征,也符合第一章内部的逻辑关系。
二是在党章关于入党宣誓的誓词中,要补充写入“享有党员权利”,这是党员具有主人地位和发挥主体作用的充分体现和具体要求。党章第六条规定的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入党誓词高度概括了党对党员的要求,也概括了党员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所承担的政治责任,并具有党规党法的性质,对每个党员都具有约束力。从党的十二大党章开始增加了入党誓词,到十六大党章,入党誓词的表述没有变化。誓词中提到“遵守党的章程”,紧接着又突出“履行党员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所有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党员作为党的主人、党的主体,其地位和作用既体现在党员履行义务中,更充分体现在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批评权、揭发检举权、罢免权等等权利之中。所以,应该在“履行党员义务”后,增写一句“享有党员权利”。“遵守党的章程”,其中包括党员履行义务和党员享有权利的内容。现在这种只讲“履行党员义务”的表述,会对党员甚至在党内外造成一种误解和错觉,即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可以割裂开来,党组织强调“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党员义务”比“享有党员权利”更重要。
三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中,要以党员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为出发点,积极体现党员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现在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中,党员基本上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如八项基本任务的第三项中提到“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第一,强调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必要的,党员也应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但是党员在党内并不是单纯被动的教育对象、管理对象和监督对象,更应该首先是而且主要是积极主动的教育主体、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第二,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成了主要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多少年来,不少党建著作都认为党的组织生活的含义和职能就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这是有片面性的。其实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更应该首先是而且主要是为党员确立主人地位,发挥各方面的主体作用,创造条件、提供平台。要立足于党员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来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在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中又积极体现党员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力推动党的基层组织真正成为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成为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主体,这个重要思想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影响到党的建设的实践,现在已经到了在党章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了。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余岩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7-0024-01
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主体,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思想,党的章程对这个重要思想是有体现的。如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规定了党内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对党内一切事务有最终决定权等。但是党章中并没有直接写明和在有的条款中体现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从立足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主体出发,党章中有以下内容需要增写和修改。
一是在党章第一章党员中增加一条,写明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党章第一章是专讲党员的,其中第一条规定申请入党的条件;第二条规定党员的基本条件,这是党员条件中最核心的部分,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本质属性;增写的一条可以作为第三条,写明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现有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可以作为第四条和第五条,依此类推。在第一章中增写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这一条,阐明党员是党的主人,对党内一切事务起最终决定作用,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是党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主要参与者,是党的事业成功的决定力量,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对党员在党内的价值确认,鲜明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反映党员的时代特征,也符合第一章内部的逻辑关系。
二是在党章关于入党宣誓的誓词中,要补充写入“享有党员权利”,这是党员具有主人地位和发挥主体作用的充分体现和具体要求。党章第六条规定的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入党誓词高度概括了党对党员的要求,也概括了党员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所承担的政治责任,并具有党规党法的性质,对每个党员都具有约束力。从党的十二大党章开始增加了入党誓词,到十六大党章,入党誓词的表述没有变化。誓词中提到“遵守党的章程”,紧接着又突出“履行党员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所有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党员作为党的主人、党的主体,其地位和作用既体现在党员履行义务中,更充分体现在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批评权、揭发检举权、罢免权等等权利之中。所以,应该在“履行党员义务”后,增写一句“享有党员权利”。“遵守党的章程”,其中包括党员履行义务和党员享有权利的内容。现在这种只讲“履行党员义务”的表述,会对党员甚至在党内外造成一种误解和错觉,即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可以割裂开来,党组织强调“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党员义务”比“享有党员权利”更重要。
三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中,要以党员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为出发点,积极体现党员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现在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中,党员基本上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如八项基本任务的第三项中提到“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第一,强调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必要的,党员也应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但是党员在党内并不是单纯被动的教育对象、管理对象和监督对象,更应该首先是而且主要是积极主动的教育主体、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第二,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成了主要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多少年来,不少党建著作都认为党的组织生活的含义和职能就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这是有片面性的。其实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更应该首先是而且主要是为党员确立主人地位,发挥各方面的主体作用,创造条件、提供平台。要立足于党员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来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在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的规定中又积极体现党员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力推动党的基层组织真正成为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成为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主体,这个重要思想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影响到党的建设的实践,现在已经到了在党章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了。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