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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目前,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罪数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纷争,在谊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罪数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有必要结合实践进行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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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人民币?有学者认为,本罪中“存款”只能是外汇,不能是人民币,因为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对于该见解,笔者不也苟同。不可否认,就目前现状而言,虽然我国人民币确实还不能在国际市场自由兑换,但我国已经在香港开始实行人民币流通,香港一些银行也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因此,在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存放人民币完全是有可能的。另外,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体制还会进一步改革,我国的金融市场将会一步一步向世界开放,现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并不代表以后也不能自由兑换。因此,将本罪中的存款理解为各种货币,即本罪中“存款”是指存入境外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有价证券、货币支付赁证以及黄金等贵重金属。这样会更加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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