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G市未成年人犯罪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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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河南省G市未成年人侵财犯罪明显突出,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犯罪往往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未成年犯罪人在年龄上呈现低龄化发展趋势,未成年犯罪人中大多为初犯,以初中文化程度者居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犯罪人;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5.069
  G市是地处河南省中部的县级市,综合经济实力位居河南省前列,研究G市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发展规律对分析我国中西部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以G市人民检察院2013—2015年度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分析样本,梳理G市未成年人犯罪基本状况。
  1 G市未成年人犯罪概况分析
  1.1 犯罪类型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侵财犯罪明显突出
  G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受理未成年人侵财犯罪案件21件,涉案人员45人,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案人员的61.8%和64.3%。其余类型分别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等(见图1)。
  图1 2013年G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情况
  2014年受理未成年人侵财犯罪案件9件,涉案人员23人,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是64.3%和67.6%。其余类型分别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和交通肇事罪(见图2)。
  图2 2014年G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情况
  2015年受理未成年人侵财犯罪案件20件,涉案人员53人,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案人员的77.8%和82.8%。其余类型分别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放火罪和交通肇事罪(见图3)。
  图3 2015年G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情况
  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看,主要是侵犯财产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和性犯罪,这其中,侵犯财产犯罪尤为突出,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人数,均占60%以上,并呈逐年略增长的态势。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从无到有,并呈增加的趋势,这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新问题。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犯罪与机动车大量进入普通百姓日常生活,而又疏于对未成年人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教育和管理不无关系。在农村地区,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管束相对较弱,交通安全教育和意识相对城市地区较为薄弱,提示要注意强化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尽管财产犯罪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但其中,抢劫罪在案件数和涉案人员数上都远超盗窃罪,而且,抢劫罪的发案数和涉案人员数都呈上升趋势。可以说抢劫罪是也是暴力犯罪,若加上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已经成为G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尊重他人的生命与健康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由财产犯罪为主转向暴力犯罪为主说明未成年犯罪人在道德情感上的冷漠和对社会最基本行为规范的漠视。“再像过去那样想当然地把未成年人犯罪都主要地归因于年少无知和行为的控制力弱,显然已不合时宜和事理。”
  就具体的犯罪样态来讲,妨害校园安全犯罪案件在G市未成年人犯罪中属于多发案件。一是以其他在校生为对象。未成年犯罪人往往把犯罪目标“锁定”在与自己同龄或低年级的其他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欺小,许多被害中小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識,在遭恫吓、威胁后很少主动向老师、家长报告或到公安机关报案,助长犯罪气焰。二是校园及周边地区的伤害类、侵财类案件频发。G市的中小学大多是农村中小学,校园安保力量较之城市更弱一些,案发学校和社区在安保人员配置、巡查、技防设施配备使用、不良环境整治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欠缺,校园门口马路及附近街道、村庄往往是未成年人涉暴、索财类案件高发区。三是同学间结伙作案较为突出。犯罪往往发生在上学前一小时和放学后一小时之内。
  G市近年来发生的妨害校园安全案件提示我们,农村小学生往往不存在家长接送上学的情况,由于家长管束不严,学生习惯于提前到校,但是未到上学时间,校门不开;在放学时,又喜欢在回家的路上玩耍不回家,一定程度上为妨害校园安全犯罪的发生创造条件。
  1.2 犯罪往往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
  2013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有16件,涉案人员52人,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案人员的47.1%和74.3%;2014年,共同犯罪有6件,涉案人员26人,所占比例分别是42.9%和76.5%;2015年,共同犯罪有15件,涉案人员52人,所占比例分别是55.6%和81.3%。
  在G市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参与共同犯罪者往往都是未成年人,在不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中,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基本相仿,参与共犯的成年人的年龄大多也刚超过18周岁,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看,可以将其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等同对待。
  其实,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从G市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来看,临时纠集性的共犯依然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遇事一哄而上,事毕各奔东西,少有谋划。共犯人数以3—5人者居多,基本上属于一般共同犯罪,少有犯罪集团。犯罪组织化程度偏低一方面说明G市未成年人共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总体来看不是很大;另一方面,组织化程度偏低也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教育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脱离犯罪团伙。
  2 G市未成年犯罪人概况分析
  2.1 年龄多在16—17周岁间,但低龄化发展趋势很快
  2013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名涉案人员中,16—17周岁的66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94.3%;2014年34名涉案人员中,16—17周岁的32人,所占比例为94.1%;2015年64名涉案人员中,16—17周岁的45人,所占比例为70.3%。(见图4)   在G市未成年犯罪人年龄上,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14—15周岁的犯罪人数量在快速上升;根据刑法规定,14—16周岁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意味着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
  图4 2013-2015年度G市未成年犯罪人年龄情况
  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低龄化是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的共性问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2002年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2780名在押未成年犯调查,其平均犯罪年龄为15.73岁。
  低龄化往往意味着未成年惯犯或累犯数量的增加,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造成未成年犯罪人低龄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随着经济发展、教育的普及以及大众传媒的发展,未成年人生理上早熟和认知能力超前发展,导致未成年人超越其年龄过早的介入社会活动(这里的社会活动包括正常的社会活动和以犯罪为代表的各种反社会活动)。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G市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低龄化发展趋势就印证了这一点。
  2.2 文化层次以初中为主
  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人员70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层次者61人(其中初中文化层次者49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87.1%;2014年涉案人员34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层次者31人(其中初中文化层次者20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91.2%;2015年涉案人员64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层次者60人(其中初中文化层次者51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93.8%。
  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种认识,认为未成年犯罪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并认为文化水平的普遍偏低以及愚昧无知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其实不然,在我国,绝大部分人高中毕业时就已经年满18周岁了,未成年人中不大可能出现高中以上学历者,初中毕业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已经算是较高文化水平了。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在犯罪人文化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犯罪率仍然大幅度上升,说明文化程度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联。
  文化水平的提升也提高了未成年人的素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有利因素。但文化水平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犯罪人更多地具备了提升犯罪思维和犯罪技能的主观条件,加大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增加了犯罪预防工作的难度。
  在G市未成年犯罪人中,社会闲散人员多,在校学生犯罪的很少,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在初中阶段或初中毕业后就离开学校而没有进入高中或其他学校继续学习密切关联;说明初中后的继续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键作用。初中毕业的未成年人生理上正處于青春期,有较强的叛逆与猎奇心理,渴望走向社会接触新鲜事物,但他们因年龄所限又缺乏基本的职业技能,很难在社会上谋得工作,在人生社会化的关键时期脱离正常的社会管束,成为社会闲散人员,遇到外界因素刺激或影响,很容易涉足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解决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的教育和管束至关重要。
  2.3 犯罪人以初犯居多
  2013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人员70人中,累犯3人、受过行政处罚者1人,共占涉案人员总数的5.7%;2014年涉案人员34人中,累犯2人、受过行政处罚者1人,所占比例为8.8%;2015年涉案人员64人中,累犯4人、受过行政处罚者5人,所占比例为14.1%。
  G市未成年犯罪人中初犯者居多说明刑罚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基本上是有效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在逐年增大,提醒司法机关要及时有效的处理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同时,在处理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时要注意消除引发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因素,不能简单的惩罚了之。
  至于引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因素,我们可以从G市未成年人再犯的犯罪类型中得到一些启发。G市未成年犯罪人中少数的再犯者,其前后所犯罪行绝大部分是财产罪。说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物质需求,有些甚至是为了满足奢侈生活需要。因此,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除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外,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物质观和消费观也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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