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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瘟猪肉、病死鸡、农药残留西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反映出农产品市场监管仍存在疏漏,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也与社会进步脱节。因此,与时俱进、及时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市场混乱的当务之急。该文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和实施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漏洞,如宏观监管立法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疲软等,进而论证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必要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以期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修改;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21)19-0119-02
近年来,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显著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保持总体平稳、趋势向好的态势。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通过至今,已经过15年的实践,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第六次会议,首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了修订,但究其修订内容,仅仅是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现实变化,在第15条、第40条以及第52条中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而未涉及实质内容的变动。近年来,“毒大米”“瘟猪肉”“病死鸡”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此起彼伏,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乱象,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及时完善以回应现实问题。
1 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宏观监管立法不够完善 提升农产品安全管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对农产品“生产-运输-储藏-加工-销售”全流程的整体把握,而整体监管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的配套方面。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与农产品质量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为农产品监管工作的开展埋下了隐患。此类问题的蔓延,归根结底都要从整体监管的效能以及角度下手,进行一一解决,恢复我国农产品市场环境的平衡,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完整建设和应用。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体系还包括《动物防疫法》《农业法》等近20部律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50余部行政法规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160多项部门规章。尽管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但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整体角度宏观把握,法律规范却并不完善。例如:对农产品仓储和运输特别是冷链运输和冷链储藏等流程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对生猪屠宰的管理规定相对严格,但对牛羊禽等农产品的屠宰却无法可依,也未规定“参照适用”条款。这表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面对技术革新和消费者需求多元化的现实问题,还存在局限性。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部分规定仍然存在漏洞,导致相关配套政策严重滞后于现代农业的发展脚步,从而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检验检疫环节疏于把关、质量不达标等农产品质量监管环节的疏漏。此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的生产单位、销售企业、农业合作社,还有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质量检测单位尚未作出明晰的制度设计,也使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管陷入了“有法可循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 构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在这一领域中投入了许多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源,检验效率和效果也有了较大改观,但具有正规资质的检验机构却少之又少,以省级行政区为例,全省有能力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只有几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效率极为低下,致使农产品安全风险难以被发现并化解。另一方面,大多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都没有完整的检测体系,检测能力更是良莠不齐,加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问题。由此可见,这不仅仅是设备问题,也不仅是人员素质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问题。种种表明,检测体系的不完整,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发现困难的主要原因,更是影响千家万户餐桌上的安全的巨大炸弹。
1.3 部门分工进行了调整,多头执法力度疲软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确保,是一个综合多个环节的动态过程,即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进行“分段监管”。以中央国家机构为例,农业部(注:现农业农村部)负责掌握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相关信息;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主导农产品加工过程监管;商务部负责统计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信息。这直接造成了系统繁杂、多部门分头操作的情况,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合作度不高,容易出现工作信息中断的状况。在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还要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之前的检测工作中,检测人员既要检测又要执法,不仅降低了效率,还提升了执法难度。因此,可探索推广监测和执法相分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专人专司,各司其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
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制定良法以保障善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产品无论在种类、数量还是在流通效率和范围上,都较过去发生了很大改变,当前农产品市场现实情况与十多年前该法刚刚制定时相比,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这时候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要积极能动的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更好地为法治实践服务。
3 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体现农产品天然的特殊性 不同于一般产品和普通食品,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的固有特征。因此,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应充分考虑农产品的特殊性,与《食品安全法》《產品质量法》的制度设计有所区分。
3.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2011年,原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实验室运行管理提供了指引。但现实中,农产品质量评价和监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出具虚假证明,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准入门槛,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业道德素养,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强化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千家万户餐桌安全严格把关。 3.3 落实主体责任制,完善溯源体系 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算法在农产品全流程建档和监控的作用,目前我国追溯体系中主要的标识有一维条码、二维条码和射频识别。一维条码虽然成本最为低廉,但记载的信息數量过少,不足以对农产品溯源;二维码信息量大,能被智能设备读取,应用也越来越广;射频识别性能更好,但成本过高。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对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予以明确和扩大,落实主体责任制,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和推广农产品追踪溯源体系,从而降低成本,实现更高效率、更高精准率的农产品市场监管。
3.4 强化综合执法,保障执法力度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来,由于“一支队伍包打天下”的综合执法模式效率较高,成本较低,越来越受推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上,也要强化综合执法,加强前段监管的农业农村部门和后段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4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更关联着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农产品市场也概莫能外。法律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法律漏洞,面对变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应及时修订,积极回应,从而使我国农全品质量安全法治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文英.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若干思考[J].农学学报,2019,9(12):65-68.
[2]方玉强.关于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思考及修订建议[J].山西农经,2019(24):17-18.
[3]于浩.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守住“舌尖上的安全”[N].中国人大,2018-11-20.
[4]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J].中国农资,2019(30):1.
[5]王博勋.让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更扎实[N].中国人大,2018-11-20.
[6]张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现状与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学通报,2012,28(29):186-189.
[7]刘长英,孙继亮,郝玉晶.刍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解决方法[J].食品安全管理,2018,27(22):36.
[8]梁农贵.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执法的问题及对策[J].农机与农艺,2020(9):54-55.
[9]孙艺榛,郑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文献综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1):6-8.
[10]张静,张秀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2019(8):113-115.
[11]邓选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探讨[J].南方农机,2019,50(6):58.
[12]蒋雪灵,孟岩,于巾渌.会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及运行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S2):227-230.
(责编:张宏民)
关键词: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修改;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21)19-0119-02
近年来,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显著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保持总体平稳、趋势向好的态势。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通过至今,已经过15年的实践,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第六次会议,首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了修订,但究其修订内容,仅仅是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现实变化,在第15条、第40条以及第52条中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而未涉及实质内容的变动。近年来,“毒大米”“瘟猪肉”“病死鸡”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此起彼伏,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乱象,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及时完善以回应现实问题。
1 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宏观监管立法不够完善 提升农产品安全管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对农产品“生产-运输-储藏-加工-销售”全流程的整体把握,而整体监管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的配套方面。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与农产品质量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为农产品监管工作的开展埋下了隐患。此类问题的蔓延,归根结底都要从整体监管的效能以及角度下手,进行一一解决,恢复我国农产品市场环境的平衡,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完整建设和应用。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体系还包括《动物防疫法》《农业法》等近20部律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50余部行政法规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160多项部门规章。尽管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但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整体角度宏观把握,法律规范却并不完善。例如:对农产品仓储和运输特别是冷链运输和冷链储藏等流程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对生猪屠宰的管理规定相对严格,但对牛羊禽等农产品的屠宰却无法可依,也未规定“参照适用”条款。这表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面对技术革新和消费者需求多元化的现实问题,还存在局限性。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部分规定仍然存在漏洞,导致相关配套政策严重滞后于现代农业的发展脚步,从而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检验检疫环节疏于把关、质量不达标等农产品质量监管环节的疏漏。此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的生产单位、销售企业、农业合作社,还有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质量检测单位尚未作出明晰的制度设计,也使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管陷入了“有法可循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 构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在这一领域中投入了许多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源,检验效率和效果也有了较大改观,但具有正规资质的检验机构却少之又少,以省级行政区为例,全省有能力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只有几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效率极为低下,致使农产品安全风险难以被发现并化解。另一方面,大多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都没有完整的检测体系,检测能力更是良莠不齐,加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问题。由此可见,这不仅仅是设备问题,也不仅是人员素质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问题。种种表明,检测体系的不完整,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发现困难的主要原因,更是影响千家万户餐桌上的安全的巨大炸弹。
1.3 部门分工进行了调整,多头执法力度疲软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确保,是一个综合多个环节的动态过程,即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进行“分段监管”。以中央国家机构为例,农业部(注:现农业农村部)负责掌握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相关信息;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主导农产品加工过程监管;商务部负责统计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信息。这直接造成了系统繁杂、多部门分头操作的情况,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合作度不高,容易出现工作信息中断的状况。在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还要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之前的检测工作中,检测人员既要检测又要执法,不仅降低了效率,还提升了执法难度。因此,可探索推广监测和执法相分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专人专司,各司其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
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制定良法以保障善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产品无论在种类、数量还是在流通效率和范围上,都较过去发生了很大改变,当前农产品市场现实情况与十多年前该法刚刚制定时相比,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这时候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要积极能动的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更好地为法治实践服务。
3 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体现农产品天然的特殊性 不同于一般产品和普通食品,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的固有特征。因此,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应充分考虑农产品的特殊性,与《食品安全法》《產品质量法》的制度设计有所区分。
3.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2011年,原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实验室运行管理提供了指引。但现实中,农产品质量评价和监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出具虚假证明,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准入门槛,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业道德素养,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强化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千家万户餐桌安全严格把关。 3.3 落实主体责任制,完善溯源体系 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算法在农产品全流程建档和监控的作用,目前我国追溯体系中主要的标识有一维条码、二维条码和射频识别。一维条码虽然成本最为低廉,但记载的信息數量过少,不足以对农产品溯源;二维码信息量大,能被智能设备读取,应用也越来越广;射频识别性能更好,但成本过高。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对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予以明确和扩大,落实主体责任制,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和推广农产品追踪溯源体系,从而降低成本,实现更高效率、更高精准率的农产品市场监管。
3.4 强化综合执法,保障执法力度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来,由于“一支队伍包打天下”的综合执法模式效率较高,成本较低,越来越受推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上,也要强化综合执法,加强前段监管的农业农村部门和后段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4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更关联着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农产品市场也概莫能外。法律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法律漏洞,面对变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应及时修订,积极回应,从而使我国农全品质量安全法治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文英.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若干思考[J].农学学报,2019,9(12):65-68.
[2]方玉强.关于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思考及修订建议[J].山西农经,2019(24):17-18.
[3]于浩.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守住“舌尖上的安全”[N].中国人大,2018-11-20.
[4]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J].中国农资,2019(30):1.
[5]王博勋.让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更扎实[N].中国人大,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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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长英,孙继亮,郝玉晶.刍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解决方法[J].食品安全管理,2018,27(22):36.
[8]梁农贵.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执法的问题及对策[J].农机与农艺,2020(9):54-55.
[9]孙艺榛,郑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文献综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1):6-8.
[10]张静,张秀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2019(8):113-115.
[11]邓选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探讨[J].南方农机,2019,50(6):58.
[12]蒋雪灵,孟岩,于巾渌.会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及运行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S2):227-230.
(责编:张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