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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行政机关必须接受被司法审查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了明确的要求:作为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中国证监会必须在日常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中贯穿行政证据规定的要求,建立案卷的意识,建立留痕的意瘐,让整个行政过程都用文字以及其他可以再现的合法方式固定下来,保证可以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以便适应新时期证券监管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