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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产生和存在适应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需要,是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在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之间存在的不是逻辑上的属种关系,而是方法论上的体用关系,其中,法律监督为体,而诉讼监督为用,诉讼监督服从并服务于法律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实现途径。诉讼监督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法定的专门性、监督的有权性以及权力的有限性。在现实中,诉讼监督属于相互制衡中的监督,诉讼监督本身亦受到制约。诉讼监督的终极价值目标是社会正义,诉讼监督的直接价值目标是社会的法的秩序并以追求“社会的法的秩序”实现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