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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社区)派出监察专员是落实监察法的具体体现,其主体可以包含监察委员会和乡镇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两个部分。监察委员会的派出行为可以视作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而监察专员的权限则应该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集中于决定执行线索搜集方面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等,在具体实践中应逐步实现派出的常规化和监察专员工作的专业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