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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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经国际社会的努力,达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是该公约一直没有生效,现行的情况是具体案件仍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其中海运段适用海商法,陆路运输适用的是陆路运输法律,即《合同法》第311条。陆路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不能享受海商法下承运人法定免责或责任限制的保护。在美国,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以下所述的一案中,经过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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