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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程序(civil retrial procedure)主要存在于以法德、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有所不同,但三国将再审规定为一种规范的再审之诉,对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都作了严格限制。借鉴三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有益经验,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