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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微信”这种沟通方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微信”的使用频率和范围已经远超传统的电话、短信等沟通方式。正因如此,在使用“微信”过程中所形成的“微信”证据,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诉讼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公检法今后办案将有权查看微信朋友圈,可见“微信”证据正逐步扮演着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因“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即时网络通讯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作为庭审证据采用仍是一个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