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没有“法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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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城市晚报》报道,4月10日下午,吉林市昌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来到56岁的服装店店主雷学明面前,要求其将门口的模特收回屋内。因雷学明稍有延迟,招致城管人员的辱骂和拳头,几分钟后倒地猝死。
  近年来,各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暴力执法”事件屡有发生,吉林市昌邑区城管执法人员的作为无疑又为这种可怕的“暴力执法”增添了一个新的受害者。这一次,城管人员表现出了那令人熟悉的执法姿态:怒气冲冲、狂躁、强横、野蛮。在一个活泼泼的生命的消逝面前,我们对那种“执法素质低下”的单调概括,实在无法心安。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这些执法者为什么偏偏就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他们为什么在执法中总是那么习以为常地情感冲动、火冒三丈?是谁赋予了他们发怒的权力?
  发怒,俨然已成为一些执法者的职业形象。在雷学明事件中,据说执法者的发怒是因为雷学明店中的模特衣架摆放位置失当(姑且这么说),并且对收回模特的命令反应不够快。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很清楚,他的发怒并不是出于两个人的个人恩怨,而是出于职业身份,他的愤怒是执法者对这位店主的愤怒。合理的解释是:这位发怒的执法者认为,“发怒”是一种职业行为。执法者是代表法律的,而法律是管人的,法律赋予了他对这位店主发怒的权力,这发怒甚至几乎没有限制。对方哪怕是稍有怠慢,便可以肆意辱骂甚至大打出手。
  可悲的是,这些执法者对执法权力的这种荒谬理解只能是在不知宪法和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作出的。执法者对执法对象发怒的权力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法外权力。准确地说,宪法的核心功能在于透过限制政府公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法律的精神在于以程序的方式为政府公权力的运用设置严格的界限。在现代文明社会,执法者的所有权力都是公民赋予的,他的执法行为是代表政府为公民服务,一举一动都关系到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这已经与明清时代的县衙里那些挥舞大棒的衙役风马牛不相及了。不过,权力若不能置于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之下,必然存在滥用和扩张的可能,在握有权力的愤怒的执法者面前,一个无权无势的公民又该如何运用宪法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尊严与安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对待公民的态度,在那种令人厌恶的愤怒普遍被文明、善意、自我克制的执法姿态所取代时,我们就真正有理由确信自己生活于和谐社会之中了。
  遏制某些执法者的法外权力,必须依赖司法机关对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的维护。当然,我们也能够理解,执法者的法外权力的滥用可能来自他们自身独特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语云:送人玫瑰,手有余香。假如执法者也愿意生活在一个温暖和善、尊重生命的社会当中,这种自我心灵压力的化解就更需要透过自身回报社会的不懈努力来实现了。
  编辑:卢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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