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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不起诉制度如果适用得当,可以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价值功能。但是,如果某一地区的不诉案件过多,特别是存疑不诉案件比例若长期居高不下的话,则其案件质量问题就应引起足够重视。本文即是通过对某地C院两年间的不诉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了该院不诉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关键词 不诉率 上升 原因 分析
作者简介:蔡景诗,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陈小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9-02
一、不诉案件的基本概况
(一)不诉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情况
截止至2013年12月27日,2013年C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01件862人,其中不起诉68件91人;而2012年C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04件1013人,其中不起诉仅20件26人。(详见表一)
表一:
由上表可知,2012年C院不诉案件的件数与人数占该年度案件总数与人数的比例是相对较低的,仅占2.84%与2.57%;相比之下,2013年C院不诉案件的件数与人数占案件总数与人数的比例则较高,分别达到14.25%与10.56%。
(二)不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分布情况
在2012年C院所作的20件26人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8件8人,相对不诉12件18人;而在2013年C院所作的68件91人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33件51人,相对不诉34件39人,因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而作的绝对不起诉仅1件1人。可见,存疑不诉案件与相对不诉案件是C院不诉案件的两大类型,绝对不诉案件的比例则相对较低。
二、不诉案件所呈现的基本特征
(一)不诉案件的增速较快
从表一可以看出,2012年C院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704件1013人,但不诉案件仅是20件26人,不诉比例仅占案件总数与人数的2.84%与2.57%;而2013年C院公诉部门仅办理各类刑事案件601件862人,但不诉案件的数量却高达68件91人,是2012年不诉案件总数的3倍多。与此同时,2013年C院的不诉比例也分别高居案件总数与人数的12.25%与10.56%。可见,2013年C院不诉案件的件数与人数的增速均比较快。
(二)存疑不诉案件比例较高
据统计,2012年C院存疑不诉案件分别占不诉案件总数与人数的40%与30.77%;而2013年C院存疑不诉案件则分别占不诉案件总数与人数的48.53%与56.04%。可见,在C院的整个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案件的比例较高,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三、不诉案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表一可知,2012年C院不诉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仅为2.84%;但在2013年,C院不诉案件数却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4.25%,增速高达近12个百分点。而C院不诉案件之所以增长得如此之快,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适应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所致
2013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允许其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为了贯彻落实该通知,C院对于符合该通知要求的轻微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当事人和解。在2013年34件39人相对不诉案件中,就有19件29人是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同时请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作的相对不诉,这部分因和解而作的相对不诉案件分别占相对不诉案件总数的55.88%、人数的74.36%(详见表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C院这类和解不诉案件的比例较高,但并不意味着这类不诉案件存在任何问题。
表二:
(二)自侦案件相对不诉占了一定比例
在2013年的34件39人相对不诉案件中,有8件8人是C院自侦部门移送到公诉部门进行审查最后作相对不诉的,这部分自侦不诉案件占整个相对不诉案件总数的23.53%、人数的20.51%。而在C院自侦部门所移送的8件不诉案中,其中有6件即是以移送審查不起诉要求移送至公诉部门的(详见表三)。对于此类案件,公诉部门实际上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基本上都会作相对不诉处理。
表三:
(三)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水平不够理想
客观地说,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水平才是决定刑事案件质量的关键,因为一个案件的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主要还是要依赖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但现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却明显不够高,对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C院所在地比较突出的电话诈骗案件的侦破能力明显不足,如2013年C院因证据不足而作的存疑不诉案件共33件51人,其中涉及电信诈骗的高达17件33人,分别占整个存疑不诉案件的51.52%与64.71%(详见表四)。上述案件都是经过C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无法收集到被害人报案材料而作存疑不诉的(犯罪嫌疑人均作有罪供述)。至于在另外16件18人存疑不诉案件中,公安机关所表现出来的侦查水平同样也比较有限,如陈某兴假冒注册商标案,经C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然无法查清陈某兴到底假冒了多少种商标,从而导致无法确定陈某兴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追诉标准;再如林某明贩卖毒品案,经C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依然无法收集到上线“亚春”与吸毒人员的证言证实林某明贩卖过毒品,从而导致该案无法定案。
(四)侦查监督部门把关不够严格
在2013年的33件51人存疑不诉案件中,有17件33人(详见表五)在公诉阶段的证据与在批捕阶段的证据基本上是一样的,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而根据这些证据本来就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要求,要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就更是难上加难。但C院侦监部门没有很好的把好审查逮捕的关口,都予以批准逮捕了,这样等到上述案件移送到C院公诉部门时,公诉部门只能将上述案件作存疑不诉处理,这样存疑不诉的比例自然跟着升高了。
(五)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发生了根本转变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理念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C院对证据标准的要求也相对提高,如戴某民等人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若按C院所在地法院往年的裁判标准,即使诈骗罪无法成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也是能构成的,但由于司法理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法院对证据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之下,若再将这些案件起诉到法院则被判无罪的风险就相当高,有鉴于此,C院最后也只好将这些案件作存疑不诉处理。
参考文献:
[1]成懿萍.刑事不起诉率偏低之实证分析——以某地2003—2010年刑事不起诉案件为分析对象.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
[2]宋英辉,吴宏耀.不起诉裁量权研究.政法论坛.2000(5).
[3]王颖轶,刑事案件存疑不起诉率居高不下原因分析.内蒙古检察.2007(6).
关键词 不诉率 上升 原因 分析
作者简介:蔡景诗,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陈小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09-02
一、不诉案件的基本概况
(一)不诉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情况
截止至2013年12月27日,2013年C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01件862人,其中不起诉68件91人;而2012年C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04件1013人,其中不起诉仅20件26人。(详见表一)
表一:
由上表可知,2012年C院不诉案件的件数与人数占该年度案件总数与人数的比例是相对较低的,仅占2.84%与2.57%;相比之下,2013年C院不诉案件的件数与人数占案件总数与人数的比例则较高,分别达到14.25%与10.56%。
(二)不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分布情况
在2012年C院所作的20件26人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8件8人,相对不诉12件18人;而在2013年C院所作的68件91人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33件51人,相对不诉34件39人,因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而作的绝对不起诉仅1件1人。可见,存疑不诉案件与相对不诉案件是C院不诉案件的两大类型,绝对不诉案件的比例则相对较低。
二、不诉案件所呈现的基本特征
(一)不诉案件的增速较快
从表一可以看出,2012年C院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704件1013人,但不诉案件仅是20件26人,不诉比例仅占案件总数与人数的2.84%与2.57%;而2013年C院公诉部门仅办理各类刑事案件601件862人,但不诉案件的数量却高达68件91人,是2012年不诉案件总数的3倍多。与此同时,2013年C院的不诉比例也分别高居案件总数与人数的12.25%与10.56%。可见,2013年C院不诉案件的件数与人数的增速均比较快。
(二)存疑不诉案件比例较高
据统计,2012年C院存疑不诉案件分别占不诉案件总数与人数的40%与30.77%;而2013年C院存疑不诉案件则分别占不诉案件总数与人数的48.53%与56.04%。可见,在C院的整个不诉案件中,存疑不诉案件的比例较高,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三、不诉案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表一可知,2012年C院不诉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仅为2.84%;但在2013年,C院不诉案件数却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4.25%,增速高达近12个百分点。而C院不诉案件之所以增长得如此之快,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适应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所致
2013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允许其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为了贯彻落实该通知,C院对于符合该通知要求的轻微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当事人和解。在2013年34件39人相对不诉案件中,就有19件29人是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同时请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作的相对不诉,这部分因和解而作的相对不诉案件分别占相对不诉案件总数的55.88%、人数的74.36%(详见表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C院这类和解不诉案件的比例较高,但并不意味着这类不诉案件存在任何问题。
表二:
(二)自侦案件相对不诉占了一定比例
在2013年的34件39人相对不诉案件中,有8件8人是C院自侦部门移送到公诉部门进行审查最后作相对不诉的,这部分自侦不诉案件占整个相对不诉案件总数的23.53%、人数的20.51%。而在C院自侦部门所移送的8件不诉案中,其中有6件即是以移送審查不起诉要求移送至公诉部门的(详见表三)。对于此类案件,公诉部门实际上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基本上都会作相对不诉处理。
表三:
(三)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的水平不够理想
客观地说,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水平才是决定刑事案件质量的关键,因为一个案件的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主要还是要依赖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但现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却明显不够高,对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C院所在地比较突出的电话诈骗案件的侦破能力明显不足,如2013年C院因证据不足而作的存疑不诉案件共33件51人,其中涉及电信诈骗的高达17件33人,分别占整个存疑不诉案件的51.52%与64.71%(详见表四)。上述案件都是经过C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无法收集到被害人报案材料而作存疑不诉的(犯罪嫌疑人均作有罪供述)。至于在另外16件18人存疑不诉案件中,公安机关所表现出来的侦查水平同样也比较有限,如陈某兴假冒注册商标案,经C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然无法查清陈某兴到底假冒了多少种商标,从而导致无法确定陈某兴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追诉标准;再如林某明贩卖毒品案,经C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依然无法收集到上线“亚春”与吸毒人员的证言证实林某明贩卖过毒品,从而导致该案无法定案。
(四)侦查监督部门把关不够严格
在2013年的33件51人存疑不诉案件中,有17件33人(详见表五)在公诉阶段的证据与在批捕阶段的证据基本上是一样的,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而根据这些证据本来就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要求,要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就更是难上加难。但C院侦监部门没有很好的把好审查逮捕的关口,都予以批准逮捕了,这样等到上述案件移送到C院公诉部门时,公诉部门只能将上述案件作存疑不诉处理,这样存疑不诉的比例自然跟着升高了。
(五)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发生了根本转变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理念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C院对证据标准的要求也相对提高,如戴某民等人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若按C院所在地法院往年的裁判标准,即使诈骗罪无法成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也是能构成的,但由于司法理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法院对证据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之下,若再将这些案件起诉到法院则被判无罪的风险就相当高,有鉴于此,C院最后也只好将这些案件作存疑不诉处理。
参考文献:
[1]成懿萍.刑事不起诉率偏低之实证分析——以某地2003—2010年刑事不起诉案件为分析对象.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
[2]宋英辉,吴宏耀.不起诉裁量权研究.政法论坛.2000(5).
[3]王颖轶,刑事案件存疑不起诉率居高不下原因分析.内蒙古检察.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