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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法规滞后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是对于征缴流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强制征缴手段和措施。为适应地税机关征收加大收缴力度,部分省市制定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强化征收手段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这些文件和规章的法律层次不高,不能全方位保障征收的顺利进行。
(二)社保资金欠费严重,政府财政压力大
1999年,我国社保收入1600亿元,全国欠费359亿元,中央财政补贴了79亿元,2000年国家财政补贴达到263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2293%。分析社保欠费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及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保资金征收力度不够,征收机关对不及时足额缴纳的欠缴单位缺乏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追缴难以到位。三是征收与管理相分离、相脱节。缴费登记、费基核定、缴费检查仍由劳动部门负责,地税机关仅承担征收环节,不能及时掌握缴费对象和基数的变化,增大清理欠费难度。四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期的到来,企业社保缴费率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加重,由此形成的支付危机,也就造成了政府财政补贴的逐年加大。
(三)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比例不统一,筹资层次较低,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较窄
首先,比例不统一造成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社会保障负担不一,这不利于公平环境的形成,且损伤企业的积极参与,造成省际、省内以及条块之间的矛盾。其次,社保资金统筹层次大都局限在市、地一级甚至县一级,省级单靠行政手段强制调剂,且调剂数量有限,使得社会保障的共剂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远远不足。再次,筹资和保障的覆盖面窄,当前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统筹仅限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资产类型的企业还没有纳入保障和统筹之内。
(四)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同样存在诸多问题
90年代后期,一些省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真正实现了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提高了征收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但目前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1、基金以费的形式存在,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2、部门配合不协调,代征地位尴尬。缴费基数的核定由社保部门提供,缺乏及时沟通,削弱了征收效率,而且不能象其他税种那样从容应对。3、现行国家预算科目中没有“社保基金收支科目”,这部分收入进入国库时,国库认为是份外工作,配合不够积极,退单和不划款情况时有发生。4、职责不明确,征收经费无保障,操作中有一定随意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职能、编制没有正式确定。所以税务机关的重视程度也不够,无法满足其刚性需要。以上种种的不规范必将逐渐被强有力的税收手段取而代之。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符合马克思的社会必要扣除理论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总产品在个人分配之前,应进行社会必要扣除,包括“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障基金”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等。“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强调指出,保险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是必须存在的”。马克思从社会产品分配的高度概括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提示了广大的社会保障学说,为社会保障实践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必要扣除的原理。
(二)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很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国企改革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累计达2亿人,而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本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剂”,社会动荡的“减压剂”,在目前已有潜在社会保障危机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此外2010年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急剧增加,现实的老人赡养或“养老”资金问题,对每个人来说已不再遥远。
(三)社会保障税是筹集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1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取税收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或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和保证。
2有利于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和管理,避免目前社会保险资金使用中的随意性、隐蔽性和浪费性。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纳入复式预算管理,基金收支分离,可使该项收入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形成税务、财政和社会保险机构等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从整体上加强对基金的宏观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其中特别是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改变社会保险机构一身数任的不合理现象,避免现行保险收费方式的某些浪费、挪用现象,更好地建立起健全、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体制。
3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的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制度运行中的成本。
4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的条块分割,实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从而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5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无情法则,竞争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减少用工人数,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导致劳动者的下岗、失业。同时,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一些企业被兼并甚至破产,也会造成大批的失业、下岗。为了保障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四)社会保障“费改税”已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机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医疗制度改革的进行,随着社会成员风险意识的增强,许多人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它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心理预期、经济低迷、机构改革、下岗分流。社会保障“费改税”以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收具有专项返还性,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接受。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越来越多的省、市、区划归地税征收,改变了原来社保部门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象其他费改税那样,因为部门的既得利益而消极抵制。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开征社会保障税必将会得到广泛的支持而减轻开征新税的阻力。
当然,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也会出现一些难点。比如:社会保障的立法滞后,社会保障的主体、对象、方式等基本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人口分布、工资水平等差距很大,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如何考虑这些差异,作到既能满足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又体现公平税负、兼顾到不同社会成员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是难题之一。此外,目前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同步,也给社会保障“费改税”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所以,在进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考虑我国国情,还要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争取少走弯路,使我国社会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一)社会保障法规滞后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是对于征缴流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强制征缴手段和措施。为适应地税机关征收加大收缴力度,部分省市制定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强化征收手段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这些文件和规章的法律层次不高,不能全方位保障征收的顺利进行。
(二)社保资金欠费严重,政府财政压力大
1999年,我国社保收入1600亿元,全国欠费359亿元,中央财政补贴了79亿元,2000年国家财政补贴达到263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2293%。分析社保欠费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及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保资金征收力度不够,征收机关对不及时足额缴纳的欠缴单位缺乏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追缴难以到位。三是征收与管理相分离、相脱节。缴费登记、费基核定、缴费检查仍由劳动部门负责,地税机关仅承担征收环节,不能及时掌握缴费对象和基数的变化,增大清理欠费难度。四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期的到来,企业社保缴费率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加重,由此形成的支付危机,也就造成了政府财政补贴的逐年加大。
(三)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比例不统一,筹资层次较低,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较窄
首先,比例不统一造成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社会保障负担不一,这不利于公平环境的形成,且损伤企业的积极参与,造成省际、省内以及条块之间的矛盾。其次,社保资金统筹层次大都局限在市、地一级甚至县一级,省级单靠行政手段强制调剂,且调剂数量有限,使得社会保障的共剂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远远不足。再次,筹资和保障的覆盖面窄,当前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统筹仅限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资产类型的企业还没有纳入保障和统筹之内。
(四)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同样存在诸多问题
90年代后期,一些省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真正实现了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提高了征收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但目前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1、基金以费的形式存在,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2、部门配合不协调,代征地位尴尬。缴费基数的核定由社保部门提供,缺乏及时沟通,削弱了征收效率,而且不能象其他税种那样从容应对。3、现行国家预算科目中没有“社保基金收支科目”,这部分收入进入国库时,国库认为是份外工作,配合不够积极,退单和不划款情况时有发生。4、职责不明确,征收经费无保障,操作中有一定随意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职能、编制没有正式确定。所以税务机关的重视程度也不够,无法满足其刚性需要。以上种种的不规范必将逐渐被强有力的税收手段取而代之。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符合马克思的社会必要扣除理论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总产品在个人分配之前,应进行社会必要扣除,包括“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障基金”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等。“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强调指出,保险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是必须存在的”。马克思从社会产品分配的高度概括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提示了广大的社会保障学说,为社会保障实践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必要扣除的原理。
(二)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很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国企改革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累计达2亿人,而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本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剂”,社会动荡的“减压剂”,在目前已有潜在社会保障危机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此外2010年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急剧增加,现实的老人赡养或“养老”资金问题,对每个人来说已不再遥远。
(三)社会保障税是筹集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1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取税收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或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和保证。
2有利于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和管理,避免目前社会保险资金使用中的随意性、隐蔽性和浪费性。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纳入复式预算管理,基金收支分离,可使该项收入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形成税务、财政和社会保险机构等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从整体上加强对基金的宏观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其中特别是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改变社会保险机构一身数任的不合理现象,避免现行保险收费方式的某些浪费、挪用现象,更好地建立起健全、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体制。
3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的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制度运行中的成本。
4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的条块分割,实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从而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5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无情法则,竞争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减少用工人数,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导致劳动者的下岗、失业。同时,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一些企业被兼并甚至破产,也会造成大批的失业、下岗。为了保障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四)社会保障“费改税”已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机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医疗制度改革的进行,随着社会成员风险意识的增强,许多人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它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心理预期、经济低迷、机构改革、下岗分流。社会保障“费改税”以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收具有专项返还性,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接受。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越来越多的省、市、区划归地税征收,改变了原来社保部门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象其他费改税那样,因为部门的既得利益而消极抵制。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开征社会保障税必将会得到广泛的支持而减轻开征新税的阻力。
当然,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也会出现一些难点。比如:社会保障的立法滞后,社会保障的主体、对象、方式等基本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人口分布、工资水平等差距很大,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如何考虑这些差异,作到既能满足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又体现公平税负、兼顾到不同社会成员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是难题之一。此外,目前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同步,也给社会保障“费改税”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所以,在进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考虑我国国情,还要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争取少走弯路,使我国社会保障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