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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当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立.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条件,因此,动产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便有不同的学术主张.在民法里,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移转占有为表征的,在动产抵押中,善意第三人所信赖的,是无权处分人占有标的物的事实,此乃是善意取得的基础.在动产抵押,法律既明确规定不以受让占有为必要,在决定善意取得能否成立也不应以受让占有为要件,才能保护善意设定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