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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跟单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虽然在使用的环境、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上有诸多不同,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银行在这两类机制下承担的是独立性的付款/赔付承诺。这意味着银行只有在受益人(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根据其表面的记载,与信用证/保函上所记载的条件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履行其承诺。对于信用证/保函上所记载的任何非单据性的条件,银行将不予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以下简称UCP600)第14(H)条明确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