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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显著改变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形态。1950—1954年新会县人民法院的婚姻案件具有三个社会表征:一是婚姻案件数量在解放前后出现悬殊差距,二是离婚案件呈现由城市类型逐步向农村类型转移重心的特征,三是女性起诉的婚姻案件数量远比男性起诉的要高,表明女性法律地位的改变。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这些婚姻案件被划分为三大类型:常识型、社会制度型和社会结构型。在研究案件中,大部分是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社会制度型和社会结构型案件。婚姻冲突在社会转型中主要体现在社会观念、社会制度方面,目的是要改变社会结构。解放前后是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的时期,传统与现代的社会观念、传统与现代的社会制度,均互相交织产生冲突,导致社会制度型案件和社会结构型案件大量涌现。